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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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为检测机构招揽、指定检测业务,干预检测机构正常检测工作,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企业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应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表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附表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附表3、见证检测单项核准意见书;

附表4、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 附表5、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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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福建省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省建设厅制

填 表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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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本表第一至第八部分由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臵票据的复印件;

(五)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本表可在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六、本表一式三份,省建设厅、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各存一份。

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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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机构填报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机构此次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 (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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