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金如意1号 - 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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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金如意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

1、名称:国联金如意1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 目标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目标规模

募集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3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

当集合计划将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投资范围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投资组合设计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公司债、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占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股票、新股申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

开放期内,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现金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0%。如将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出新的交易品种,本集合计划将按照证监会要求报批增加新的投资品种,且提前3个工作日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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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金如意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 存续期限 五年,设置展期条款。

第十二条 本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十三条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是1,000元人民币;将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 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募集,募集期60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客户不少于2人;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

本计划成立前,管理人必须将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存入中登公司为本计划专设的募集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第十五条 各方一致同意,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1、委托人的参与份额未达到1亿份; 2、委托人数量不到2人;

3、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

本集合计划不成立时,集合计划设立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将已参与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集合计划参与人,利息金额以中登公司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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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

第十六条 参与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自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集合计划之日6个月内开始募集,募集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日。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上限为30亿份,如果T 日的参与份额被全部确认将使募集规模超过30亿份,则管理人在T+1 日对T 日的参与申请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部分申请进行确认,拒绝其余申请,提前结束推广期。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中登公司。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3个月安排一个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为自计划成立起每满3个月后的首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参与本计划,也可以退出本计划。

第十七条 参与方式

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可选择):

1、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2、委托人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在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第十八条 参与价格

1、推广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 2、存续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参与,遵循“未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净值在T+1日公告。遇意外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十九条 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

本集合计划按参与金额的不同设置差别费率,具体如下:

参与金额 (E) 参与金额<50万元 50万≤E<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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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费率 0.5% 0.4% 国联金如意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00万≤E<200万元 200万≤E<500万元 E≥500万元

0.3% 0.2% 每笔1,000元 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第二十条 参与程序

委托人须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计划,提出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签订合同,并须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参与资金。

第二十一条 参与确认

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推广场所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推广场所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

第二十二条 参与的注册登记

委托人参与成功后,中登公司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日后的开放日起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第二十三条 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说明书》第13部分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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