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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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海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海外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合营者共同投资兴办的。

(4)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根据各国外资立法的规定和国际上通行的实践,合资各方一般是按投资比例对合资企业分享利润,分担亏损。至于合资各方对合资企业的债务责任,则依合资企业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而予以区别。一般说来,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企业,合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66.目前中国跨国公司母公司所有权的特征是国家所有,今后随着中国私营企业的壮大和参与,海外投资企业将含有极少量所有权为私有制的母公司。 中国跨国公司资产形成的基础是国有资本,这是由中国社会性质决定的。中国企业的主体是以国家所有制为表现形式的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目前我国有能力从事海外投资的专业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都是国家所有的企业。这些公司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经营管理,收益归国家,风险也由国家承担,不过是以各国有公司企业的资产为限承担风险责任。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成,必须明确中国跨国公司与国家的产权关系。

67.第一,它是收购公司以现金或股票(股份)替换的方式完成的。第二,被收购的对象是现存的企业。第三,收购外国企业一般不会受到歧视。第四,在收购程序上,各国法律一般都设置了政府监管程序,规定了报告和披露制度。 68. (1)政治因素;(2)法律因素;(3)经济因素;(4)科学技术因素;(5)社会文化因素;(6)自然因素;(7)企业自身的因素。 69. 区别是:(1)国家风险与国家主权行为紧密相关,主要表现为东道国的有关不利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法令和政策;(2)国家风险是由投资者个人或公司企业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的,通常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等因素;(3)国家风险往往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歧视性风险,多因东道国基于本国同资本输出国的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恶化而发生。这些都是商业风险没有的。

70.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或由于证券市场上不可预见的多种因素的变化,致使证券价格上下波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市场风险随时存在并不可避免,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发行者和海外投资者无法控制证券价格的波动,因为影响证券行市波动的因素多种多样,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制约着证券价格的变动。 在影响证券行市变化的因素中,企业的盈利状况、通货膨胀程度和投资者的心理状态等是最重要的因素。 (1)企业的盈利状况直接影响着债息、股息和红利的发放,因而也就影响着债券和股票的价格。(2)债息、股息和红利的多少虽然决定了投资者的收益率,但东道国的通货膨胀会使海外投资者得不到预期的收益。通货膨胀的程度影响了证券的价格,进而影响了投资者的收益。(3)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产品更新的不断加快和人们对时髦产品的追求,投资者的心理因素对证券市场行市的变动起着日益重要的影响。

71.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在海外企业的申请审批方面,采取中央和地方的分级审批制;第二,汇出外汇须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缴存5%的汇回利润保证金;第三,海外利润及资产必须限期调回;第四,国内投资单位拟用国有资产实物作为资本金投向境外的,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评估并据以办理转移产权登记;第五,海外投资企业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5年内,中方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72.国内许多部门、公司企业到海外投资既未报经有权审批的经贸部门批准,也未报当地政府批准,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去海外投资。有的企业因不熟悉当地情况,特别是不熟悉东道国有关的法律政策,或者资信调查工作做得不够详细,未找好合营对象等而上当受骗;有的因未做好投资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匆匆上马,效益不佳,甚至亏损、破产;有的海外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使资产流失严重;有的投资者在海外开立黑户头,目的只为逃汇、套汇,更有甚者是公款私存、携国有资金外逃;还有些投资者本无海外投资目的,只是想规避国内法律,将资本调往海外,取得东道国的资格后,再转调回国内,以捞取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这些现象的产生与我国没有对海外投资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缺乏“海外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得问题有关。

73.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该项目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法律、规章及文化习俗;投资单位是否具有资

金、技术和海外经营方面的能力;该项目运营后,对国内母公司、投资所在地区及中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会产生多大影响;该项目的近期经济效益和长远前景如何等等。综合各方面专家的会诊意见,提出该项目是否可行及其依据,报国家海外投资审批机构审批。法律应规定,凡不经专家评估的项目一概不予立项。

74.(1)鼓励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海外投资,推动中、小型企业联合起来投资,给予这些投资者保险和再保险方面的优惠考虑;

(2)为避免投资过分集中于发达国家而导致自相竞争,同时也是为了谋求海外巨额利润,鼓励向比较不发达的国家,特别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投资;

(3)维持中国产品的市场利益,特别是保持国内的就业水平。 (4)对那些能带动国内商品出口.或符合我国海外投资战略目标且经济效益好的投资给予优先扶持。 75.范围是:(1)国内国有制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由国有制公司、企业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企业到海外投资(合资、合作、独资等)设立公司和创办分支机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2)在国外注册的各类贸易公司和在国外登记的外贸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3)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企业在境外的国有资产;(4)海外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有资产;(5)其他应属于国有的境外资产。 76.一是产权登记要与核实境外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占用量相结合;二是产权登记要与境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委托经营相结合;三是产权登记要与制定和考核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相结合。

77.二战后,双边投资条约开始产生并数量激增,其原因在于:(1)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投资剧增,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增多。但在该制度中,国内的保险机构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向一主权国家行使国际代位索偿权,其作为追诉主体并没有国际公法上的依据,且东道国常享有主权豁免的特殊待遇。这就需要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订立双边条约来解决。(2)另一方面,在大规模国有化后,发展中国家因形势的新发展,鉴于引进外资、利用外资对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觉得有必要在坚持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订立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解除外商的疑虑,提高其投资入境的积极性。 78.(1)定义和适用范围。《守则》草案中规定《守则》将适用于全世界所有根据,无论具备何种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水平。《守则》作品能够所指的“跨国公司”,是指一种企业,这种企业不论其私营、公营或私公合营,由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这些实体不论其法律组织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均是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活动;且各实体彼此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能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2)跨国公司的行为。《守则》草案规定,跨国公司应尊重东道国主权,尊重东道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永久主权的权利。受东道国法律、法规、现存行政惯例、司法管辖权的管辖。跨国公司的行动应能符合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目标、政策和优先范围。在国家契约方面,《守则》草案承认东道国有权按“情势变迁”原则对此种契约进行谈判、更改,并要求跨国公司善意地进行合作。《守则》草案还要求跨国公司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传统,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从事东道国法律所禁止的政治活动;不得请求母国对东道国法律采取强制性手段以保护它们的利益。《守则》草案还在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收支平衡和融资所应承担的义务、转移定价、税收、竞争和限制性商业惯例、技术转让、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以及情报公开等诸多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 (3)对跨国公司的待遇。《守则》草案承认各国有权管制跨国公司的入境和组建,确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并限制或禁止它们在某些特定部门的参与和存在。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应当享有公正平等的待遇。 (4)《守则》草案在“政府间合作”和“《守则》执行”这两个方面条文已基本确定。 79.MIGA不仅具有向发展中国的投资提供担保的职能,而且还负有促进投资的义务。依《MIGA公约》第23条的规定,机构应进行研究,开展活动,以促进投资流动,并传播有关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机会的信息,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外国投资流向这些发展中国家。机构还可应会员国请求向其

提供技术咨询的援助,以改善该会员国境内的投资条件。

相对投资担保业务而言,投资促进业务是辅助性的,但也是机构为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对机构来讲,投资促进业务和担保业务是相互促进的,其在进行有关研究、磋商活动时,需要优先考虑担保业务经营的需要。

80. (1)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各国政府同意在下述4个行业里继续进行谈判: 基础电信、 自然人移动、 海运、 金融服务。

(2)外国服务供应商进入市场必须满足的要求问题各成员政府对外国服务提供商进入本国市场必须符合的要求可能均有明确规定。为了避免这些要求被用来作为不必要的贸易壁垒,GATS认为有必要就制订这类要求时应遵守的规则进行谈判。谈判的重点将集中在:质量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营业许可要求。 81.《TRIPs协议》并不直接规定外资待遇,但由于知识产权常常成为国际投资者出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加强对包含知识产权的外国投资的保护。考虑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常常是进行技术密集型的外国投资的最大障碍,《TRIPs协议》的意义就显得更为突出。

82.亚太经合组织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1)全面性,消除投资自由化的所有障碍;(2)应符合WTO原则;(3)非歧视原则,即投资壁垒减让的结果,应使成员国及非成员国一体均沾,没有歧视;(4)透明度:各成员资法规及行政程序的透明度;(5)自由化时间表和协同一致性:各成员应按规定时间表开始自由化进程,此进程应总体协调一致;(6)维持现状,保证不进行强化保护主义措施。(7)灵活性:考虑各成员发展水平而允许一定灵活性。(8)经济和技术合作。

83. 我国关于国有化与补偿的问题,首先在宪法中对外商投资给予保障。这是符合国际上的通例的。我国《宪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我国1982年颁布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6条规定:“在战争、战争危险或其他紧急状态下,中国政府有权征购、征用外国合同者所有的和所购买的石油一部或全部”。这表明中国一般不会采取征用措施,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实行征购或征用。1986年通过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可见,对于外商投资的国有化和补偿问题,我国是对外商投资提供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保障,采用的是“适当补偿”方式。

84.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许多弱小民族相继挣脱殖民统治的枷锁,成为政治上独立,但经济上仍很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从根本上改造国内原有的殖民地经济结构,摆脱外国资本对本国经济的操作和控制,充分利用本国自然资源,加速民族经济的发展,这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加强对境内外国资本实行征收或国有化。这就触犯了外国投资者以及西方原殖民国家即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种种矛盾纠纷随之而起。

四、案例分析。

1.某中国公司A与某外国公司B 签订了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定,A 方以新建厂房和技术出资,B以480万人民币出资。合同签订后的前2年,公司效益良好,B回收了部分投资。第三年后公司开始亏损,B仍然回收了大部分投资。试分析,该项合同是何种企业的合同?外方的作法合理否?为什么? 2. 萨巴蒂诺案是有关国有化的一个极典型的案例,涉及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或财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及其法律后果的问题。1960年2月和7月,纽约的砂糖经纪人法尔公司同美国公民拥有股权的古巴白糖公司签订了购买砂糖合同。1959年,美、古外交关系恶化。古巴政府对美国采取报复措施时,制定了以美国国民或法人在古巴拥有的企业、财产为对象的国有化政令。试析你对该国有化行为的看法。

3. 美国派克(钢笔)公司的两位副总裁来华访问,风靡中国的“英雄”、“金星”牌不锈钢笔套抛光后光泽自然、暗中带亮,这项技术显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众目睽睽之下,用摄影机把整套抛光及运作过程拍下全套录相。你如何看待这种行为?

4.A国某跨国公司甲,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分公司。甲公司向B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将此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入到百慕大公司的帐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问:甲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如何评价?

5.美国A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B。现A公司把成本为3000万美元、原应作价4200万美元的一批货物,以3300万美元销售给B公司。这样A公司总共减少了国际税负157.5万美元。问:A公司采用了什么国际避税方式?美国应如何对待这种方式?

答案: 1.(1)这是一项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最大的特征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可以提前收回投资。(2)外方的行为违法。因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2. 该案的最后判决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明,关于国家征用外国人财产的权限要以国际法为基准的意见还不一致,所以对古巴的国有化问题没有从国际法上判断;古巴的国有化行为是合理的。 3. 这实际上是国有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的流失问题。我国应加强法律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在引进外资中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

4.甲公司是通过“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这种行为不违法。但是损害了相关国家的财政利益,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纷纷采取措施来对付这种避税行为,但目前国际性的反避税措施还没有。 5.(1)A公司采用的是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因为香港对外国企业实行低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优惠条件,A公司在实际上把香港作为避税港,把B公司作为基地公司来避税。(2)按照美国税法F分部的规定,美国股东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中的利润,尽管并未按股息形式分配,也应计入股东有关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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