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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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企业的报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报检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类别和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记录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业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报检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报检人员管理情况、报检档案管理情况、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报检差错及原因分析、自我评估等。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代理报检业务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审核。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鼓励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实施报检企业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等,促进报检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防止恶性竞争。

第四十一条 鼓励报检人员参加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提高报检工作效率。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代理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免予提交报检委托书。检验检疫机构参照代理报检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1年内”涉及向上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以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涉及向下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以调整企业管理类别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

“报检差错率”指上一年度企业所有报检员以该企业作为报检企业进行报检被记分的总次数,除以该年度企业作为报检企业报检的总批次的百分比。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

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人员备案信息注销表 4.代理报检企业适用分类管理申请书 5.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6.代理报检委托书(参考格式) 附件:

附件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编 号:

备案类别: 备案号码:

企中 业名称 英 文 住 所 经 营场所 企业性质 营 业执照号 开 户银组 织机 构代码 银 行账 文 企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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