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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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研究

步淑段 秦妍

2012-10-30 15:03:38 来源:《当代经济管理》2012年第2期

摘要:对社会责任的定义、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梳理社会责任理论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编写披露和参与评价社会责任报告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理论依据

一、关于CSR的定义

(一)有关观点

1.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就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从可查阅的资料获知这是迄今为止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最早描述。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

2.黄晓鹏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利益相关者关于企业合作收入的再分配的契约。这一契约是由充当中心签约人的经营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经营者与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是基于专用性资产投入,与边缘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是基于外部性影响。

3.网络上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

客户、消费者、职工、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4.世界银行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了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5.琼斯福·马可圭里认为:CSR是指企业不仅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义务,而且更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

6.卢岚、刘开明认为:CSR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谋求利润的同时,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劳动和环境标准,遵守在生产领域的国际公约和当地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整个价值链的经营行为都符合这些基本准则。

7.20世纪30年代,美国多德(Dodd)教授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

8.1953年,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伯文(Howard R.Bowen)发表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伯文在文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9.1961年,Eells和Walton进一步发展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他们认为“当人们谈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时,他们正在考虑的是公司、企业给社会带来的

负面影响,以及在处理公司与社会之间关系应当遵循的伦理准则”。

10.1979年,著名学者Carroll给出了一个综合性的定义,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给定的时间内社会对组织所具有的经济、法律、伦理、慈善方面期望的总和。

(二)评论

1.以上的定义都是从企业相关者利益出发和法律的规制而被动实施社会责任。那么,为何这些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不是政府而是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呢?不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就会有抵触情绪,履行社会责任也是无奈之举。正像贝利(Berie)教授发表异议:商业公司存在的惟一目的就是为股东盈利,公司管理人惟对股东有相当于受托人的责任,如果要求管理人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负责,那么,所有者控制公司、管理人应对所有者承担受托人义务的公司法规则就会被削弱乃至颠覆,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名义下,各种各样的利益群落都会向公司提出财产要求,作为市场经济基础财产私有就会被动摇,结果将导致类似一场经济内战的社会财富再分配。1970年 9月13日,诺贝尔奖得奖人、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指出“极少趋势,比公司主管人员除了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应承担社会责任,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本身的基础”,“企业的一项、也是惟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

2.这些定义也没有提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到底对企业有何好处,无论是现实的政府要求而带来的日常管理变化,还是长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如果不能解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机问题,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采取规避

行为,阳奉阴违地哄骗政府。但是要想通过一个定义就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问题,有些不现实,还要研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下面对国内外有关CSR的理论基础做一个梳理。

二、关于CSR的理论基础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出于怜悯之善心、还是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制约?是出于企业自身生存发展之必要还是相关者的权益诉求?关于CSR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原始理论和派生理论。原始理论包括经济学、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学,派生理论包括社会契约论、社会利益观、利益相关者观和社会经济观等。

(一)有关观点

1.社会契约论。企业社会责任最优契约是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协调机制和激励相容的逻辑统一体。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协调机制是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谈判力”和“被需要度”就企业合作收入进行讨价还价的博弈,谈判结果是达成合作收入分配的一个均衡状态,并外化为一定的CSR形式。黄晓鹏认为,基于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基准模型和不完全信息下道德风险模型,认为经营者的败德行为倾向必须通过激励相容的合约设计,诱使经营者采取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CSR行为。正是由于对我国企业负激励不足、正激励不到位、信息严重不对称和利益谈判机制欠缺才导致目前严重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邓非和多纳德逊提出综合的社会契约论:企业是通过与社会建立社会契约而获得合法性的,它不是正式的书面合约,而是一种从人群或社会共有的目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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