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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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

本《股权质押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区签署。

质权人: 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出质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鉴于:

1、 有限公司与 签署编号JXZQ-1-01-082《股份发行及认购协议》(一下简称“《认购协议》”),按照《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李庄以其持有的对贵州晴隆盘江水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一下统称“债务人”)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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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认购九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决定向发行的股份。

2、九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庄及债务人签署的《债权转移协议》,九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庄、债务人及西藏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移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一下统称“注协议”),根据相关约定,贵州晴隆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欠付西藏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债务本金14000万元人民币,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西藏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本金6000万元人民币。

3、出质人与质权人、债务人及李庄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保障协议》,出质人拟以其持有的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为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股权质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质押股权

1.1 出质人以其合法持有的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共计20%的股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股份/股权和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见本协议附件一“质押股份/股份清单”。 1.2 如果“质押股份/股权清单”记载的情况与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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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不一致的,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股份/股权。 1.3 若质押股份/股权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协议与吱呀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出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1.4 出质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应确保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质权人登记为质押股份/股权的唯一的第一位顺位质权人,并应在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和质押股份/股权的出资证明书上记载质押股份/股权出资情况,该出资证明书应交由质权人保管。除质押登记外,出质人将质押股份/股权出资尚需办理其他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的,出资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或取得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审批、备案文件,并将该审批、备案文件交付给质权人。

1.5 因办理出质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或注销)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飞鹰由出质人承担。

1.6 如出质人按主协议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质权人支付完毕全部主协议项下应付款项的,出质人在支付了本协议项下应由出质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股份/股权凭证。质权人返还质押股份/股权凭证时,出质人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提出,否则视为出质人无异议;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权人应及时与出质人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或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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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担保范围

本协议的质押担保范围主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全部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按期应足额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以及债务人因违反主协议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三条 质押股份/股权的限制

3.1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予、出售、转让、出资、重复担保等)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份/股权。

3.2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质押股份/股权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权人有权选择本协议第4.2款第(2)至(4)项的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出质人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3.3 本协议有效期内,出质人任何行为足以使质押股份/股权价值减少的,出质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损失的情况,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因出质人或第三方的行为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质押股份/股权价值减少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回复质押股份/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书面认可的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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