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井巷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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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青东煤业外委井巷工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青东矿外委工程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根据集团公司《进一步规范生产巷道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专业化钻探队伍施工工程费用结算办法》、《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青东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管理

(一)外委工程施工前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廉政建设协议》。井巷工程施工合同(协议)须报建设发展部审查,经法律事务部备案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协议)办理由矿法顾办负责。

(二)工程发包按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规定限额以上的进行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竞价或直接发包工程。工程发包前需提供施工图预算,并下浮一定比例,其中:矿建工程造价下浮不得低于8%;土建工程造价下浮不得低于13%;安装工程造价下浮不得低于13%;(安装工程中的线路、管路工程不计取利润后工程造价再下浮不低于5%)。成本巷道的下浮比例按经管部当年结算规定执行。

合同审查由经营矿长牵头,合同会审小组成员(技术、计划、考核、财务、审计、纪委、法律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填写合同会审表,经分管矿长、矿长签字后,签订合同,无合同不得组织施工,否则,不予结算。

二、工程设计

井巷工程设计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设计时应积极优化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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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进行安全经济技术一体化论证,努力降低成本投入。对变更施工设计方案、增减工程量和改变支护形式等变动,由生产管理部牵头,经管部及相关部门联合鉴定,确定方案,并在工程变更联系书上签认,报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批后生产管理部下联系书,方可变更。否则,变更无效,不予结算。

三、过程控制

外委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与监督的责任主体为生产管理部,调度、安监、经管、审计等部门参与。生产管理部日常管理以业务联系书下达施工单位,业务联系书按单项工程编号,无业务联系书的工程不得施工、结算。涉及安全生产紧急工程,可先按审定的方案施工,生产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业务联系书。

四、工程验收

(一)外委工程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制度由施工单位申请,分管单位牵头,副总参加(矿建工程由掘进、经营副总参加;通防、钻探工程由通风、地质、经营副总参加;防治水工程由地质、经营副总参加;机电安装修理工程由机电、经营副总参加;综采安装拆除工程由采煤、机电、经营副总参加;土建工程由经营副总参加),各有关职能部门(安监、技术、地测、调度、计划、考核办、审计、纪委等)共同参加,实行联合验收。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对照验收标准填写真实验收的数据,否则罚参加人员每次500元,造成损失的,按矿规定追究责任。

(二)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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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度、年度、竣工、隐蔽工程的验收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调度、安监、考核办、计划、财务、审计参与。月度外委井巷工程验收每月25日进行(节假日不顺延);矿自营采掘单位验收每月底(30或31日)进行(节假日不顺延)。

2.验收由牵头单位通知,技术部门准备好验收标准和有关要求及必要的验收工器具,各部门不得缺席,有事请假,否则罚负责人每次200元。

3.井巷工程必须由地测部门进行测点验收,否则视为无效验收。验收结束后,当天详细填写验收单,共同会签,参加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不得单个流水签字,否则罚牵头部门负责人每次500元,验收单无效。

4.掘进、修复、钻探工程均现场据实验收,各单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现有虚假验收将严肃处理责任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5.钻探工程验收执行《矿钻孔验收管理办法》,由防突区、生产管理部瓦斯办、经管部、安监处、通风区人员组成验收小组。

(三)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须施工单位在工程隐蔽前申请,由生产管理部组织调度、安监、经管部共同参与签认隐蔽工程签证单。生产管理部填图,标注。

五、工程结算

(一)严格按集团公司《进一步规范生产巷道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专业化钻探队伍施工工程费用结算办法》执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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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单位根据验收单、工程变更单、隐蔽工程签证单等,于月度验收后2日内编制工程预算,报经矿计划审查、审计审批,进行月度结算,全年按照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10-11月份)、年度(12月份)等五个阶段,每个阶段按照完成工程量及计价标准结算到位,据实进入矿井成本。预结算签字顺序:造价员、计划主管、审计人员、经营矿长、矿长。

(二)井巷工程按集团公司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1.辅助费的分割比例:外委施工单位为45%;工程处分割比例为50%。

2.为施工单位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服务和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的,按淮矿建发【2009】383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通风区提供签证单,工资单价按辅助工资单价计算。

3.井巷工程用电按定额电费单价(0.5元/度)及计算规定结算,按0.5元/度收取(若实际用电量超过定额电量时,其超过部分按实际电费单价收取)。地面生活用电据实收取。

4.不得向外委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因生产安全需要的,须经分管领导、经营矿长批准。双方签署设备租赁协议,收取设备租赁费,租赁费率根据集团公司设备租赁收取的标准执行,矿加收20%的管理费。租赁期间的设备维护修理由租赁单位负责,设备交回矿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使用。设备租赁管理主体为机电科。

六、材料管理

(一)主材的供应及价格的确定

1.外委工程用主材统一由矿供应,施工单位按月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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