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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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5.0.1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门窗的各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等各项指标均符合或优于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性指标时,可直接判定该设计建筑为节能建筑。

5.0.2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可采用权衡判断进行综合判断

当所设计建筑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1、4.2.2和4.2.4条的规定时,则必须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对其进行综合判断。

5.0.3 本标准采用建筑物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判断计算指标。建筑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专用软件进行动态计算。 5.0.4 建筑节能综合指标应按下列计算条件计算:

1 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全天为18℃,夏季全天为26℃; 2 室外气象计算参数采用本市典型气象年; 3 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取1.0次/h;

4 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空调额定能效比取3.0,采暖额定能效比取2.3;

5 采暖计算期 12 月 5 日至次年 3 月 5 日,空调计算6 月 5 日至 9 月 5 日;

6 室内照明得热为0.0141kW·h/(m2·d),室内其它内部得热平均强度为4.3W/m2; 7 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实施细则附录B计算。

5.0.5 在进行设计建筑节能综合判断时,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全年采暖、空调耗电量,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耗电量;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耗电量小于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耗电量时,判定所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耗电量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耗电量时,应调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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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耗电量小于参照建筑采暖、空调耗电量为止。

5.0.6 参照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均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2 当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本实施细则第4.2.1条的规定时,按同一比例将参照建筑每个开间外墙和屋面面积分为传热面积和绝热面积两部分。使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所有传热面积之和除以参照建筑的体积等于本实施细则第4.2.1条中的体形系数限值。

3 参照建筑外墙和屋顶的开窗(门)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某个朝向的窗面积和与该朝向的传热面积之比大于本实施细则表4.2.2的规定时,应缩小该朝向的窗面积,使得窗面积与该朝向的传热面积之比符合本实施细则表4.2.2的规定。

4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4.2.2条、第4.2.4条的规定。

5.0.7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必须满足或优于表5.0.9的规定后,方可进行。

表5.0.7 居住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K,Km,W/(㎡·k)

体形系数 ≤0.40 >0.40 热惰性指标D D≤2.5 D>2.5 D≤2.5 D>2.5 屋顶K K≤0.60 K≤0.80 K≤0.50 K≤0.70 外墙Km Km≤0.90 Km≤1.1 Km≤0.80 Km≤1.0 外门窗K K ≤3.4 ≤3.2 K ≤3.2 ≤3.2 屋顶天窗 SC ≤0.40 ≤0.40 凡东、西、南向无阳台的起居室、卧室单一开间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50时,必须设置能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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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采暖、空气调节和通风节能设计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1.2 居住建筑采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设备用能效率及运行费用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提出以下优先实施做法:

1 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居住建筑采暖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2 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3 有条件时,宜采用热、电、冷联产技术及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4 居住建筑采用户式中央空调时宜选用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6.1.3 居住建筑群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在建筑物或热力入口设置热计量表,每户(室)均应设室温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表。

6.1.4 采暖、空调和通风系统采用的风机、水泵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6.1.5 施工图设计时,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应进行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

6.2 采 暖

6.2.1 一般情况下,居住建筑采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式采暖设备。下列情况除外:

1 环保、消防有特殊要求,且不具备其他热源条件的建筑; 2 以热泵供热为主,配置少量辅助电加热的建筑;

3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价(最小峰谷电价比不低于3:1)蓄热的系统,且电热设备不在日间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

6.2.2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应采用合理的水处理方式,防止管道与设备结垢影响换热效率。

6.2.3 户内建筑面积不小于80㎡时,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方式。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时,热水供水温度不宜超过5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房间设计温度应降低2℃进行房间采暖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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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采用燃气为能源的采暖空调热源设备时,燃气锅炉的热效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中的规定值;户式燃气热水器的热效率应不小于《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2006)》的2级的规定值。见表6.2.4。

表6.2.4 燃气取暖器热效率规定指标

燃气取暖器类型 家用燃气取暖器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常压容积式燃气热水器 燃气热水锅炉 热效率(%) 84 88 88(以高热值计算) 89 6.2.5 分户计量、分室控温的集中供热系统应采用变流量方式,水泵宜采用变频控制方式。

6.2.6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环路水量符合设计要求。在室外各环路及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6.2.7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6.2.8 应采用热效率较高的散热器。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宜采用闭式定压方式;采用铝制散热器,应选用防腐型铝制散热器;设置热计量式温控阀的采暖系统中,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等散热器;散热器宜明装,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6.2.9 采用散热器采暖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20℃。当系统中部分管道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供水温度不宜超过80℃。

6.2.10 采暖供热管道保温层厚度应采用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

6.3 空 调

6.3.1 夏季空调、冬季采暖的居住建筑宜采用热泵型冷暖空调器(机组)。 6.3.2 居住建筑采用房间空调器进行采暖、空调时,其能效比、性能系数应满足《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标准中第3级能效等级的规定值;或满足《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08第2级规定值,见表6.3.2-1、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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