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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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部门不予批准、登记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告的违反规划条件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对违规建设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项目,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未取得合法房屋使用证明的建筑物申请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3.诚信管理

对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测绘、监理、勘探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建立不良信用档案。

(三)物业管理中的违法建设行为

当前,违章搭建问题在小区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开发较早的老小区和高档居住小区。一些业主在花费巨资购买房屋后,认为自己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因此在自己的所有物上进行改造搭建,是行使所有权的具体体现,他人无权干涉。于是,为了扩大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而搭建阳光房、封闭露台、改建庭院、搭建花房等行为,比比皆是。违章搭建不仅破坏了小区整体划一的规划,也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采光、通风甚至安全,对物业管理也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由于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力量薄弱,执法体制不健全,力不从心,从而造成违章搭建日益蔓延,成为小区管理的一个顽症。于是,物业公司强制拆违、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拆违、开发公司起诉业主拆违、业主委员会起诉业主拆违等做法应运而生,有的还酿成了有影响的典型案例。

1.物业公司强制拆违

2001年2月16日,张××与某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于6月13日签订了物业管理合约。7月16日,张××未经批准搭建了约8.5平方米的厨房,且进行了内外装潢。9月27日晚,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将其北阳台厨房多处砸烂。第二天晚,工作人员又带人经窗户跳入,将厨房内的生活设施及物品全部砸毁。张××交涉未果,提起诉讼。被告则否认损害行为系其所为,坚持原告所损的厨房系违章建筑不应赔偿,原告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在北阳台搭建的厨房虽系违章建筑,应当拆除,但该权力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被告作为物管部门,无权行使该权力。原告的合法财产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擅自闯入原告民宅、毁坏财物属不法侵害行为。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败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财物损失费12042元;精神损失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拆违

(1)某物业公司诉刘××违章搭建门面房案

刘××因房屋拆迁被安置在南湖边76号。1999年7月,刘××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约》及《高层物业管理公约》,办理了入住手续。2001年9月,刘××在晒台及公用院落间搭建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的违章门面房一间,物业公司向刘××发出通知要求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刘××置之不理,物业公司遂将刘××诉至法院。

法院查实后依法判决刘××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维护了业主的公共利益和居住环境,支持了物业公司依法行使职能,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某物业公司诉李××违章搭建阳光房案

位于京顺路的别墅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5年10月,李××在装修别墅时,沿北侧地基加筑了台阶,在北面东侧搭建了二层阳光房,在北面西侧搭建一间平房,另将北面一层中间的窗户拆改为进出后花园的通道门。而在李××签字的《物业管理公约》上,双方明确约定“禁止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外墙颜色、设计用途功能及增建其他建筑物等”。为此,物业公司多次要求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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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改建并恢复原状。某城管大队也曾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擅自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某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责令于6月21日8时3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但李××仍未改正拆改行为。物业公司随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李××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别墅进行物业管理的依据为有效的物业管理公约。李××购买别墅后与物业公司签署遵守该公约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符合法律规定。因别墅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业主主张权利。李××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已违反了其承诺遵守的物业管理公约,物业公司要求其将拆改的房屋部分恢复原状,理由正当,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我们认为:

1.对于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依法予以告知、制止并报告,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制止或处罚。但是,物业公司无行政强制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包括违章搭建),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3.开发公司起诉业主拆违

2006年3月21日,孙××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位于康定路的一处商品房。一周后,开发公司按约交房,孙××签署承诺书,同意《业主临时公约》,并愿意遵守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包括在指定位置安装空调,不私搭违章建筑等。同时,孙××还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须知,对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再次进行了约定。装修期间,孙××将空调外机安置到了房屋外墙侧的小区绿化带中,并为安放空调外机浇注了水泥底座,同时在该房屋的三楼阳光房东侧庭园以及露台上搭建玻璃顶棚,并在房屋靠路一侧的外墙上安装玻璃。对此,物业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对装修中的违规行为予以整改。开发公司也出具律师函,要求停止违法装修行为。然而孙××始终拒绝配合。开发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孙××与开发公司订立《房屋预售合同》,并接受了《业主临时公约》、《装修须知》等条约,应按约履行条款内容。其将空调外机安装在绿化带上、在露台上安装玻璃顶棚、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玻璃,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且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4.业主委员会起诉业主拆违

2007年11月,某贸易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购买的商场内铺设钢筋、浇灌混凝土,违法加层以扩大商场面积,破坏了房屋的原有结构。某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对此做过劝阻但无效。2008年2月5日,某区房屋土地局认为该行为属于违法搭建,应予以拆除,可该公司还是置若罔闻。于是,业委会将贸易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业委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集中的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公司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其并不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活动后果归于全体业主。因此,业委会虽然享有管理权能,但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要求拆除的搭建物、构建物如属于违章建筑,则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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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

目 录

一、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询问)笔录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五、(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 七、(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九、(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查封(扣押)通知书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听证通知书 十四、听证笔录 十五、听证报告

十六、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十七、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 十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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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 二十、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二十一、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二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二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强制执行通知书 二十四、(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十五、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二十六、(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案卷封面 二十八、案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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