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发(2007)181号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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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应当坚持“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

的原则,并严格实行比例控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不得突破本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严格的内部审核、把关程序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并严格

按照程序和制度的要求,切实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严格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

不得突破以下最高支付比例限制规定:

(一)签订工程合同到进场施工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5%; (二)工程进场施工到竣工验收前,按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付款;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65%;

(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余款按合同约定付款;同时,工程施工类项目必须按合同价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

(四)到与勘察、设计相关联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勘察费、设计费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其余20%待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

清算;

(五)材料、设备采购的付款办法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市场供求等

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必须单独编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内核算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第七章 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和

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二)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同时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附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征得市财政部门的同意;

(三)市财政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需会同市招投标中心等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初审,三个月内由市财政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市财政部门抽查复审的,作出审定意见),并书面批复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市审计、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

(四)建设单位以市财政部门批复为依据,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与市财政部门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结清应交市财政的项目建设剩余资金;同时,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归集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编制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应当在项目完工后六个月内组

织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征得项目竣工验收牵头部门的同意。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先按建

设周期或单项工程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竣工验收,待项目全部建成后再进行项目竣工总决算和项目竣工验收。

对列入年度国家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其竣工决算审查由市审计部门负责

直接进行,财政部门配合。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三审”(审核、审查或审定、审计)责任制,加

强对项目竣工决算的把关和监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决算负有审核责任,并对提交市财政

部门的项目竣工决算负责。建设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核减幅度过大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实质性处罚,同时记不良信用记录。其中,核减幅度超过5%但在10%以内的,施工单位必须承担50%的审核费;核减幅度超过10%的,必须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审核费。

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决算及有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负有审查(审定)责任,并对作出的审查(审定)结论负责。对建设

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决算,市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以及对委托审查项目进行抽查复审的比例应不低于50%,其中决算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直接审查或进行复审。对于建设单位在审核项目竣工决算过程中工作失责或者弄虚作假、社会审价机构审查失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审价报告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查(审定)情况负有监督审计责任,

并对作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市审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能,对经财政审定的决算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执行国家审计,对其他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实行抽复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竣工报告),由市发改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市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福利设施; (二)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及市级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三)机关办公设施、经济适用房、政府公房等。

其他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结果报市发改部门备

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章 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后评价及重点项目考核

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

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由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

财政、审计、监察、建设、安监、质监、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单位共同参加。

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成项目是否严格执行立项批准文件,投资概算、建设规模、建设标

准和建设内容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

(二)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强制性规范等要求,工程

质量安全是否优良;

(三)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招投标、现场施工、竣工决算和验收

等各阶段、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及措施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位;

(四)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是否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项目造价是否得到

有效控制,工程招投标、工程量变更、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工程价款支付等重点环节管理是否规范,通过加强建设管理是否达到了降低项目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的目标;

(五)项目建设管理是否还存在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是否还存在制度及措

施等方面的缺陷;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是否良好; (七)其他需要总结、分析、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对于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的有关情况,市发改部门应当向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专题汇报。原则上,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每年不少于2次,向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每年不少于1次。

.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的情况,应当作为对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为《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

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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