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发(2007)181号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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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原则上采用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

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招投标中心审核确定,并至少在开标前七天将工程标底和最高限价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核确定,在开标前三天公布最高限价,同时报相应的监管部门备案。

因特殊工艺技术要求等原因不适宜采用最低价中标的,须经建设单位领导

班子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市招投标中心审查、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准、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更为科学合理的中标办法。

第四章 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

设,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功能、设计档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他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坚持程序透明、集体商量、科学决策、先批后变、控制总量的原则。同时,建设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和有效的环节控制流程,确保工程变更规范操作、项目总造价不突破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设计施工图组

织实施。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或现场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后,方可按变更设计进行施工。涉及整体风格、建筑设计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在委托变更设计前应先征得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因设计、施工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应当

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

(一)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2%以下或估算在30万元以

下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及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提供增减工程预算等详细资料,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审核论证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二)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2%以上或估算在30万元以

上的,应当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对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出项目中标总价10%以上的,应当由建设单

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对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项目中标总价20%以上的,应当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严格核(确)定变更工程量及相关综合单

价。

变更工程量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方

现场核定并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变更工程量涉及的相关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

定:

(一)变更工程重新组织招标的,按重新招标价格确定;

(二)变更工程未重新组织招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

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后让利一定的幅度,让利幅度在合同中约定;

(2)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后让利一定的幅度,让利幅度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当做到审批程序规范、相关资料完备。建设单位应当按月分项目汇总工程变更情况,报市发改、财政、审计、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备案。

本章有关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材料、设

备采购等合同中明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相关资料不全的,工程变更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并视情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

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力争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

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制度和措施,并选配专门人员组建工作班子,负责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各阶段、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按照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落实各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必须确保中标项目经理进驻现场,并不得随意更换。对中标项目经理实行押证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工序管理要求和合

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严禁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必

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场检测、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并如实反映隐蔽工程量。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和工程合同,选派相应专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项目部进驻施工现场,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押证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履行职

能,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市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会同建设单位做好对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资质(资格)的审核工作,有效杜绝利用假资质、借资

质、挂靠项目经理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与投标,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倒排工程实施进

度,合理确定工程实施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的工期,排定工程实施详细计划并严格付诸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对市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填制“项目实施情

况月报表”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

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工期,建设单

位应当征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并拟定施工组织优化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及相关专业部门(机构)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议意见,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延长工期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六章 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严格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年度总预算,拟定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方案及财政安排资金、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等部门及相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资金

预算和资金落实计划,积极筹措和调度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建设单位在自筹资金过程中,经市政府同意拟对外融资或向上争取资金

的,市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资金计划统筹管理,其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应当执行“按年

度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并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工程

进度等相关资料;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

(三)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市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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