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发(2007)181号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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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07〕18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宜政发?2006?18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项目建设环节和过程监管,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项目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由本市各级政府(包括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全部或部分投资的项目的建设管理,均应按本细则执行。

对由本市组织实施的无锡市级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上级政府有明确规定

的,执行其规定;上级政府无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管理是指对项目从完成审批立项到通过竣工验收期间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法人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法人(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为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利农机、安监、质监、监察、招投

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规范,切实加强和规范施工准备、施工、竣工等各阶段的管理工作。严禁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二章 工程勘察和设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完成项目

立项审批以后,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早展开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按时完成。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确定应当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

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实力雄厚的高水平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本市重大项目建设。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投

资概算要求,精心组织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真实、准确的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确定等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及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 (二)按规定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三)市招投标中心项目审查科审核通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符合设计要求、不突破项目预算的原则对施工图

设计进行初审;审图机构应按照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原则进行审查;市招投标中心应按照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防止标后变更的原则进行业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深度不够、交代不清等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发现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超出项目投资概算的,必须退回重新设计。修改、完善和重新设计等增加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项目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项目

造价明显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并由监管部门作不良信用记录,视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本章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第三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因项目建设需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设备、各类大宗主要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组织政府采购,且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中不得设臵预留金。除明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

外,原则上不得设臵暂定价。

第十一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以上(绿化施工单项合同估价30万元以上,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价3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三)其他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但因客观条件限制又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市招投标中心审查、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准、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不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两次公开招标过程中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原则上由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有效投标人承包,无有效投标人的可采用邀请招标。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若具备公开招标条件,应当提倡实行公开招标。对尚不具备实行公开招标条件的,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采用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直接发包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部门和市招投标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如变更仍

在原招标范围内,可以由原中标单位施工并由建设单位与其办理直接发包手续;如变更超出原招标范围但增加工程量低于50万元,经原中标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也可以直接发包;如变更超出原招标范围且增加工程量超过50万元,原则上应当另行组织公开招标。因工程技术性或施工连续性等原因不适宜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重新更换施工单位,拟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相关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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