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行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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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农保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难

新农保要想持续稳定健康的实施,必须实现基金的有效增值。根据现行规定,新农保养老基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这两种方式有它的优势与不足,其最大的好处是能够确保基金的安全,但同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就目前而言,高的通货膨胀率必定会造成资金的大量贬值,然而即便现在处于正常的经济环境下,也难保以后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所以,采用银行存款的方式要实现长期的保值与增值,风险性太大了。另一方面,用基金来购买国债似乎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其实也不然。有学者认为,购买国债确实能够获得一些收益,但所需的时限太长,难于满足流动性的需要,一旦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动用资金,那么国家和地方都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拓宽基金的投资方式和渠道才是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的方法。

(三)新农保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规定不明确

目前,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及新农保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都要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才能贯彻执行。特别是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问题,虽然新农保确定了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体制转轨,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其次,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于复杂,面临诸多技术性的难题,包括新老衔接、城乡衔接、地区衔接,特别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身份可能随时转换,相应的养老制度安排也会不同,如何衔

接目前还没有很好解决。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力小,农民的参保档次低

漳州市政府根据地区差异性的情况,制定了适合各县市的参保档次,就漳州市芗城区而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该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到3000等多个档次。缴费年限从16岁到59岁,共43年,到60岁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98元,这远远不够每个月的开销。因此,在“新农保”试点中,呈现出个人缴费意愿不高,参保档次低的现象,表现为中青年的参保意愿不足,45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参保者较多,其他年龄段的人则倾向于不参保,即使参保也多选择最低档次即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目前选择最低100元缴费档次的人数在80%以上。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新农保宣传力度不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来,虽然各地方的电视台或者广播站都对新农保有专门的介绍,但其宣传的力度却还远远不够。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有些试点县、市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就很不足。比如,在漳州市龙文区的一个镇——步文镇的调查中发现,镇里的居民主要依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传播来了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很多村子里只是粘贴几张布告,并没有对村民发放宣传册,村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很少,因此对于普通农村居民来讲,能够真正理解新农保政策的人不多,最后的结果是农民对新农保的政策仍然存在疑虑与不解。从个人缴费来看,“捆绑缴费”就是农民不太理解的一个地方,其中规定60岁以上的农村劳动者领取基础养老金,其所有子女必须参保,这被农民误认为是自己为父母领取的养老金缴费。总的说来,宣传方式不当,宣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是造成新农保参保层次低的原因之一。目前宣传工作仍然应该要得到重视,才能消除农民的误解,提高农民参保意愿。另一方面,个人账户收益低,不具备流动性,未满60岁不得使用,对于农民来说这是一笔不能用的钱,还没储蓄来得方便灵活,对不富裕的农民来说没有吸引力,因此广大农村农民倾向于选择较低水平的缴费层次。再之,农村居民不过多考虑未来生活的状况,只要缴够年限,老年有养老金拿即可。

(五) 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不完善

各地开展新农保试点以来,绝大部分乡镇一级政府都缺乏专职人员来办理新农保。试点阶段新农保面对的群众数目较大、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周期较长等特点,需要有较多的人员配备和专门的新农保机构服务人员。目前县、乡、村只是通过乡镇干部兼任相关工作,村干部平时事务就已经相当到繁杂,现如今兼着做农民的参保工作,揽下初审参保对象到原始资料、入户调查、认定身份、填写表格、公示、兑现等大量工作,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必定受到影响,因此,逐渐配置专业人员专职办理新农保业务显得尤为重要。

(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资金筹集方面令人堪忧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目前我国多数农村集体经济处于瓦解状态,基本没有收入来源,除了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村庄外,比如小康村、城中村或者城市近郊农村等,大部分村集体没有什么收入。从长期来看,即使目前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村集体,也将会由集体产权向个人产权转化等原因使得集体收入难以维持。对于集体补助部分,漳州市龙文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提到,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可见集体补助的规定得极不明确,就目前的情形而言,村集体的补贴难以顺利落到实处,至于社会资助上更是微乎其微。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通过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探析,了解到了问题的所在,主要体现在制度的衔接,基金运营与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因此,当务之急要加快这几个方面的探索和改进,以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顺利的实施。

(一)加快新农保制度的立法,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项制度的执行必然要有法律法规作为后盾,完善的制度要有法律的支撑。尽快出台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这是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可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内容能够进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时代。因此,要加快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增强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尽早出台有关养老保险的法规,对养老基金的筹集、监督管理以及对政策的统筹规划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确实保障基金的供给和安全,保证工作的协调统一,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拓宽基金的运营渠道

基金取得的收益是新农保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所以改变目前基金的运营机制是相当重要的。当然基金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资金受到损失,那么制度将陷入很大的困境。因此,要选择合适的渠道,保证所投的基金能够稳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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