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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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 ,杂质不超过 2.5%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 ,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 15 000 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答: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 14% ,杂质不超过 2.5% ,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我某出口公司以 CIF 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 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 50 千克,价格为每吨 200 美元 CIF 热那亚。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 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时,应按净重计算。因此,对于用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 以毛作净” 。

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 10 公吨,合同的数量订明:“10 公吨” 。结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实际回潮率竟高达 33.3% ,使我方吃亏了多少?

答:对于吸湿力强的商品要按公量计算。买卖双方事先应商定一个标准回潮率,如把标准回潮率定为 10%。那么,在装运时,应从货物中抽样 10 千克,用科学方法去除所有水分,即得干量,设为 7.5 千克,则该批羊毛 10千克实际含水量为2.5千克,实际回潮率为:2.5/7.5 = 33.3% 。 代入前面公量计算公式得:公量 = 实际重量 (1+ 标准回潮率) / (1+ 实际回潮率) =10 (1+ 10% ) / (1+ 33.3% ) = 8.25 (千克),即每10千克我方少收到1.75千克,按总重 10公吨计,我方总共少收到羊毛 1.75公吨。

某厂外销布匹 4 万米,合同上订明:红、白、黄、绿四种颜色各 1 万米,并附有允许卖方溢短装 10% 的条件。该厂实际交货数量为红色 10 400 米,白色 8 000 米,黄色 9 100 米,绿色9 000 米,共计 36500 米。白布虽超过 10% 的溢短装限度,但就四种颜色布的总量来说,仍未超过条件。在此情况下,是只有白布部分违约还是全部违约? 本案中,因为该交易在买卖合同下系属单一交易,因此,虽然总量仍符合溢短装条款,但由于白布短装超过10%的规定限度,应视为违反原定买卖合同。进口商有权向出口方索赔,甚至有权取消合同。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若一销售合同中包括若干有关联的商品,则对于合同中订有的溢短装条款的通常理解是,该若干商品在多装或少装上应方向一致,比例相同。此种规定是为了保护进口方的利益,一方面使其避免因有关商品的溢短装不一致而蒙受无法完全配套生产和销售的损失,另一方面防止在市价变动时,卖方利用多装减价商品、少装涨价商品而从中渔利。

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 100吨,可有 5% 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商品的价格为1 500 美元 /吨 FOB广州。现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问:(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吨货物?(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 答:(1 )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可交 105 吨,最少可交 95 吨。

(2 )此案中,卖方应少交5 吨的货物。因为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合同的规定少交货物,将少交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主。

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 1000 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 40 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 5% 的增减,故决定少交 40 台风扇,即少交 4% 。结果,遭银行拒付。为什么?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关于允许 5% 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如:大米 100 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 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 100 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 千克,共1000 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 500 公吨,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物。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下够装450 公吨的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遂决定改用塑料袋包装剩下的50 公吨货物。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收货物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

答: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货物应视为违约。买方向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是合理 买方以此为理由拒收货物是过分的要求。因为《公约》第 50条第 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

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然而,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只要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物质量造成影响,这种补救措施可视为是合理的,虽然仍属违约行为,但并不构成违反合同,买方只能对塑料包装造成的运输、储存、装卸等方面的不便而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拒收货物。

蘑菇罐头500箱,纸箱装,总毛重8400公斤,体积11.68立方米,装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班轮由黄埔运往德国汉堡。求该批商品的运费。

①按罐头的英文名称“Canned Goods”查阅“货物分级表”,该商品属于8级货,计算标准是W/M。

②从“等级费率表”中查得汉堡港8级货物基本费率为人民币95元,再从“附加费率表”中查得,汉堡港有港口附加费10%和燃油附加费人民币18.50元。

解:本批货物总体积:11.68 尺码吨,总毛重8.4 重量吨,因总体积大于总毛重,应按尺码吨计费。 根据以上所查得的数据,列式计算如下: F =[95×(1+10%)+18.50 ]×11.68=1436.64( 元)

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 分折:纸张的损失80%,属于全部损失;印花棉布损失20%,属于部分损失。

纸张原来应该作为印刷书报或加工成其他成品,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即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

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品相互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对这两种情况,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答: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交涉。

我方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1民 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拒赔? 分析:尽管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本案即属于除外责任。根据CIC1998年l月1日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据此,花生糖之所以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1982年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向港商出口罐头一批共 500箱,按CIF香港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但因海运提单上只写进口商名称,而没有写明其详细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轮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提货,只好将该批货物运回原地,但因轮船渗水,有 229箱罐头受海水浸湿,货返原地后我方公司未将货物卸下,在提单上补写上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往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 271箱,其余的又远近原地,我方公司遂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罐头。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必须理赔? 分折:保险公司经调查研究后发现,罐头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在第一航次,而第二航次投保人未投保,所以不属于承保航次范围,于是对我方公司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

我方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吨,计10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进行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分析:根据1981年1月 1日CIC 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本例属于直接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CFR为USD1000 PER M/T,按110%投保,保险费率为6%,求CIF价是多少?

解:CIF=CFR/【1-(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000 /(1 - 110%×6%)=1000/0.934=1070.6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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