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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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该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某种建筑施工作业是否属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 报环保部门认定。 (2)某项建筑施工是否属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判断依据。

(3)有权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授权的主管部门。

案例29:某厂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后,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处理措施,且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县环保局依据《水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决定对该厂合并处罚一万二千元,但有关司法人员认为该处罚超过了规定权限。于是县环保局再次作出决定,分别对该厂下达二千元和一万元的处罚决定书。请问这

样做是否合法?

答: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该厂做出处罚决定后,不得再次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厂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县环保部门可采取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可根据造成污染事故和拒绝现场检查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做出两个处罚决定。二是可以对该厂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超过处罚权限时,必须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批准。

案例31: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也需要实施“三同时”制度?

答:国家环保总局1999 年7 月1 日在环发[l999] 154 号文件中明确:

(1) 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房地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污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按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其污水不进入城市污水管网而直接向外界排放,则必须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排放的污水经过处理后,受纳水体符合环境功能的要求。

(2)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房地产建设项目在居民未入住前,难以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因此,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可在主体工程验收时先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验收,待居民入住率达75%以上时,再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正式验收。但在预验收时必须同时明确房地产的开发商与物业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3)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处罚。房地产建设项目如其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案例32:甲县一石油钻采公司的原油由乙县运输公司运送到丙县炼油厂炼制,三单位均为独立法人。某天,乙县运输公司的送油罐车在丙县境内发生原油泄露,造成公路附近农田污染。 问:这起事故应由哪县环保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答: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权应由事故发生地的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所以该污染事故应由丙县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果事故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应按《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查处。

案例33:某厂位于二类空气质量功能区,烟囱高 90 米,超标排放二氧化硫,距厂区100 米处有一大厦高90 米,监察部门严格按照GBI6297-96 标准中90 米,高排气筒最高允许速率160kg/h 征收排污费。 问:是否正确?

答:这样计算不正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排气筒高度除需遵守列表排放速率标准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 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列表排放速率标准再严格 50%执行。因此,该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 8016 kg/h 执行。

案例34:某县政府对县水泥厂的粉尘严重污染项目下达了限期一年完成治理的决定。该厂一直因资金的原因未予实施。治理决定期限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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