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的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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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①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②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③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B、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C、禁止转包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工程分包制度 A、分包的含义

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B、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区别——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 C、禁止违法分包

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D、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25、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26、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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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7、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1)工程监理的依据: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包括:A、法律、法规 B、有关的技术标准 C、设计文件 D、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工程监理的内容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即实践中所谓的“三控制”。

《建筑法》第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A、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B、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8、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9、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建立

1)《安全生产法》第19条在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上进一步做出了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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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A、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C、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D、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责任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2、技术保障措施

1)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3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A、知情权 B、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C、拒绝权 D、紧急避险权 E、请求赔偿权 F、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G、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A、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C、危险报告义务 34、生产安全施工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应急救援

A、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B、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A、事故调查的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B、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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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的原则——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C、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D、调查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E、事故调查报告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A、处理时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B、整改 C、处理结果的公布 35、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 4)一般事故 3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案例分析)

第五章 招投标法

37、招标投标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8、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D、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 2, 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9、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B、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C、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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