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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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2〕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全面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一项传统的民政业务,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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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六条 临时救助主要针对救助对象家庭因病、子女就学或遭遇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经教育部门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不含自费在高额收费学校就学或出国留学的); (三)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四)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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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五)因遭遇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赌博、自杀、自残、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实行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救助标准和最高限额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提高。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同一事由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2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具体救助档次和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第九条 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小额临时救助原则上直接发放现金;大额临时救助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开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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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福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巡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二)受理。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村(居)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巨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

(三)审核审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调查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应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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