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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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 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 术 语

2.0.1 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 房屋的自然层数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 房屋层高

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 地上层数

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 地下层数

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 房屋总层数

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 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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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架空层

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 结构转换层

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 消防避难层

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2.0.12 技术设备层

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2.0.13 假层

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2.0.14 夹层

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2.0.15 插层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0.16 挑楼

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 2.0.17 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18 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0.19 阁楼

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楼层。 2.0.20 柱廊

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通道。 2.0.21 檐廊

房屋檐下有顶盖,无支柱和房屋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2.0.22 挑廊

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的外走廊。 2.0.23 门廊

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的通道。 2.0.24 架空通廊

以两端房屋作支撑,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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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门斗

房屋门前有与房屋相连的顶盖,且由承重墙体支撑顶盖的进出通道。 2.0.26 楼梯

供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的通道。 2.0.27 梯间

内有电梯或楼梯,供载人、载物或人员上下的空间或房间,亦称为电梯间、楼梯间。

2.0.28 屋顶梯间

突出房屋天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供房屋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 2.0.29 屋顶水箱间

房屋天面上设置水箱的房间。 2.0.30 凸窗

突出外墙面,有围护结构的封闭窗户。 2.0.31 幕墙

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 2.0.32 阳台

具有底板、顶盖和围护结构,且与户室开门连通,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33 封闭阳台

采用木质、金属质、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 2.0.34 跃层住宅

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的住宅。 2.0.35 复式住宅

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的住宅。 2.0.36 错层住宅

套内部分地面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叠面积。

2.0.37 多功能综合楼

指一幢楼内,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的多功能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2.0.38 自有墙

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39 共有墙

简称共墙,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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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借墙

该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41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0.42 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0.43 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认定。

2.0.44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0.45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2.0.46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2.0.47 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2.0.48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0.49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房产勘测

3.1 幢与幢号 3.1.1 幢的定义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3.1.2 幢的编号

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 顺序按S形编号。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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