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配电网综合停电计划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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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计划停电

有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包括计划检修停电、计划施工停电、用户申请停电。本标准规定的计划停电是指至少提前7天批准的停电计划。 3.5

临时停电

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6小时(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以前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并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包括临时检修停电、临时施工停电、用户临时申请停电。 3.6

故障停电

供电系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向调度提出申请,并未在6小时前得到批准且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3.7

计划停电时间

计划停电时间是指各单位申请后由调度正式批复的设备停电时间。 3.8

实际停电时间

指从调度接到停电操作完毕汇报开始直至设备恢复正常运行的时间。 3.9

停电作业时间

指在设备停电期间现场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实际作业时间。统计方法以调度许可现场人员开工开始,至调度接到作业结束的汇报为止。 3.10

停电操作时间

指操作人员按照调度指令对设备进行停电操作所需要的时间。统计方法以调度下达设备停运操作指令开始,至调度接到停电操作完毕汇报为止。

3.11

复电操作时间

指操作人员按照调度指令对设备进行复电操作所需要的时间。统计方法以调度下达复电操作指令开始,至调度接到设备复电操作完毕的汇报为止。 4 职责与权限 4.1 生产技术部

4.1.1 是配电网综合停电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组织审核全局配电网大修、技改、基建、市政、业扩工作年度计划。 4.1.3 组负责织审核配电网设备年度、月度停电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4.1.4 定期对停电过程指标开展统计分析,对各部门配电网停电综合计划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与考核。对配电网综合停电情况进行工作评价及考核,开展配电网综合停电质量评估和方法改进完善。

4.1.5 负责制定提高配电网停电综合计划管理的各项措施。 4.1.6 负责审核停电必要性、停电范围和工期合理性的评估。

4.1.7 负责按月组织供电局主电网及配电网设备月度综合停电平衡会,尽可能减少临时性及重复性停电。 4.2 地调

4.2.1 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分(县)局月度停电计划,并初步平衡停电计划。 4.2.2 负责发布电网设备年度、月度检修停电计划,并统计分析执行情况。

4.2.3 负责批复调度管辖范围内配电网设备检修申请,对电网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价,提出并落实电网风险控制方案。 4.3 配调(县调)

4.3.1 负责对月度配电网检修停电计划的预分类、初步平衡及审核。

4.3.2 负责根据正式发布的月度计划编制本调度范围的月停电工作安排,并统计分析执行情况。

4.3.3 负责批复调度管辖范围内配电网设备检修申请,对电网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价,提出并落实电网风险控制方案。

4.3.4 没有配调的单位,配调职责由地调行使。

4.4 市场营销部

4.4.1 负责拟定所辖配电网用户业扩年度、月停电计划。 4.4.2 负责与用户的沟通协调制定停电计划。 4.5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4.5.1 统筹局配电网基建投产计划及施工进度,及时、规范地提交年度、半年度、月度基建投产停电计划,并对计划申请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4.5.2 协调配电网重大基建投产工程,优化停电方案及工期。负责审核工程类配电网项目的停电施工方案、停电必要性、停电范围和工期合理性的评估。施工过程中检查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按计划停送电。

4.5.3 规范提供配电网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的设备命名申请、设备参数、设备异动、图纸、启动方案、试验方案、施工方案等资料,并对资料正确性负责。 4.6 设备运行维护部门(车间及分县局)

4.6.1 协调本部门配电网管辖设备的停电计划。受理其他单位在其管辖一次、二次设备上的停电工作申请,汇总编制所辖设备的维护、预试、定检、试验、大修、技改、基建投产等停电计划。 4.6.2 结合主网设备停电,综合安排配电网设备停电工作,提高供电可靠性。 4.6.3 停电计划在报送前应经过内部审核及平衡,并协调本部门各方面的意见。

4.6.4 负责报送所管辖配电网设备的年度、月度等停电作业申请,对申请的正确性、合理性负责。

4.6.5 配合供电局生技、工程等部门完成复杂的设备改造、线路迁改、基建施工等项目的停电协调,确定施工工期及停电方案。

4.6.6 规范提供配电网设备异动、设备参数、启动方案、施工方案等资料,对资料正确性负责。 4.6.7 组织和协调好本部门的配电网停电作业,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4.6.8 按照用户停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停电通知及解释工作。 5 内容与方法

5.1 配电网综合停电的基本原则

5.1.1 供电局配电网内设备因预试、定检、检修、维护、改造、基建(含用户接入)等工作需要停电,均应纳入综合停电计划进行统筹管理。

5.1.2 编制综合停电计划应充分考虑设备的运行状况,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降低系统安全风险和缩短用户停电时间为基础,同时考虑设备的检修周期及重点工作满足相关要求,设备健康状况不良的优先安排检修。

5.1.3 设备检修周期原则上应按设备检修规程执行,但对于设备预试、定检等工作,为便于系统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检修空间,其间隔时间可进行合理的调整。影响用户供电的变电站10kV设备定检、预试停电计划应与其它停电计划配合,制订综合停电计划,不再单独安排停电。 5.1.4 同一设备或同一间隔(或单元)的相关停电作业工作原则上应同时安排,二次设备检修工作应配合一次设备同时安排。

5.1.5 影响用户(或10kV上网的地方电厂)供电的线路、间隔设备停电作业宜结合用户设备工作同时安排。

5.1.6 影响用户停电的工作,应尽量安排在轮休日或负荷低谷期进行。在法定节日、重要保供电、恶劣天气期间,尽量避免安排安全运行风险较大的设备停电检修工作。

5.1.7 严格控制配电网设备的临时停电作业。如果确有必要,应有配套的措施,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5.1.8 预安排的停电时间按本单位制定的10kV典型停电作业时间标准进行审批。对于标准中没有明确时间标准的停电工作或较复杂的施工工作,每次停电时间安排原则上城镇用户不超过8小时,其他用户不超过14小时。

5.1.9 城市用户预安排停电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次,预安排总停电时间不超过24小时。因用户供用电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要求执行。

5.1.10 对于影响用户供电的预安排停电,恢复供电时间原则上应在当日的18:30之前,确实由于工作量较大需延迟送电时间的,必须提前告知95598。

5.1.11 按“能转必转”的原则,对具备有转供电条件的线路均应实施转供电,并在停电计划中注明转供电方式;复杂的转电操作,则另附转供电方案。 5.1.12 对于符合不停电作业的工作,不安排配电网设备停电。 5.2 配电网设备综合停电计划上报与公布 5.2.1 计划申请的总体要求

a) 对于未按规定、规范报送停电计划的部门,其设备停电可不予安排,由此造成的影 响由该部门自行负责。

b) 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停电计划的统筹、报送、协调工作。 5.2.2 配电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

a) 各检修申请部门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向生产技术部报下一年度配电网设备的年度停电

计划,在11月30日前,生产技术部组织审核下一年度配电网设备的年度停电计划,报供电局分管领导批准。

b) 生产技术部于本年度12月底正式发布下一年度配电网设备的年度停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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