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0机巷及切眼施工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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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就地排放瓦斯措施

根据平煤[2000]226号“关于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强化现场瓦斯排放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发生重大瓦斯事故。不论机电检修或更换风机、风筒,必须作到事先充分准备,尽可能缩短停电停风时间,达不到发生瓦斯超限或减小瓦斯超限浓度。因临时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但瓦斯浓度低于2%的采掘工作面,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和施工队当班负责人负责按措施就地排放,并由矿通风调度作好记录备查,具体排放措施如下:

1、严格掘进通风管理,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2、计划内机电检修或更换局扇、风筒等情况及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时,必须事先编制针对性的停电停风措施和排放瓦斯专项措施。

3、现场发生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给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

4、现场瓦斯情况符合就地排放条件时,由矿当天值班领导或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坐镇指挥,按工作面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实施瓦斯排放。

5、实施现场就地排放瓦斯,由当班瓦检员和现场跟班干部负责现场指挥由地面调度室坐镇指挥的当天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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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总工程师指定一人全面负责。地面调度室坐镇的第一责任者是矿当天值班矿 领导或总工程师。

6、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由瓦检员核准现场的瓦斯浓度是否在2%以下(以检测探头和人工检查的最高值为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2%,严禁执行就地排放瓦斯。

7、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瓦斯超限(如放煤炮或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由瓦检员负责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会同施工单位当班负责人在瓦斯超限点1%以外2节风筒处断开风筒,然后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当瓦斯浓度低于2%时组织就地排放。并按定由外向里分段逐节排放错开风筒控制风量。当瓦斯浓度大于2%时,由通风队负责排放,停风、停电引起瓦斯超限,确定风机能够正常运转后,方可在瓦斯浓度1%以外20米处断开风筒,然后方可人工开启局扇。

8、在排放瓦斯之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撒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并按通风系统图中所示的警戒位置设好警戒。

9、一旦发生瓦斯超限,应及时将人员撤离到-127大巷风门以外处的新鲜风流中,并切断巷道内所有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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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设专人看好。

10、排放时,排放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监守岗位,相互协作,严禁玩忽职守,擅自行动或脱岗。 11、排放时,由外向里逐节段进行排放,并由1人在回风流进入全风压通风处携带声光瓦斯报警仪,连续监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以便掌握风筒适当控制风筒末端风量。确保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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