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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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将检查记录存档。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证书,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出本市中介服务市场。

(四)实行信用等级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每年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公开评议,参评范围为社会各界服务对象,将评议结果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并建立诚信档案。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群众评议及投诉情况,结合年检年审,对全市中介机构实行“A、B、C、D”四个诚信等级评定制度,分门别类建立诚信档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其诚信档案中给予警示记录,并通过媒体每年公布一次。

(五)实行信息公开制。市行政服务中心构建中介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将全市所有中介的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执业资质、执业人员、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诚信等级等内容输入电子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示,由委托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不断拓展网络信息功能,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委托中介服务;实现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发布中介机构的信息、资料及各类活动开展情况;公示群众评议结果;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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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各类中介机构。

(二)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中介机构△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存档。

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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