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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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参照4.6.3条规定的程序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4.7.4 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

1 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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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

2 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 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按本规则4.7.3条办理;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4.7.6 若施工期内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差价应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合同约定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全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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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 工 结 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则; 2 施工合同; 3 投标文件; 4 招标文件;

5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6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7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8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9 其他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和按规定应计列的差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发包人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若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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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其单价,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其单价。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的材料、设备单价与暂估单价的差额以差价方式调整总价。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算。

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2 发包人提供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结算按发包人、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依据有关计价规定最终确认的价格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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