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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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合同价款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中必须列项且必须按照规定计价程序、计价费率计取的费用,包括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竞争的费用。 2.0.21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2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3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4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5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6 工程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

2.0.27 招标最高限价(招标上限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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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计价依据,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8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9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30 差价

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计入工程造价总价,但不计入综合单价的费用。 2.0.3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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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规则;

2 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要求;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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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补充项目的,应附有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补充的项目名称应具有唯一性,项目特征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描述,计量单位应体现该项目基本特征、且便于换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反映该项目的实体数量。 3.2.9 招标人若提供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还应提供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明细表。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3.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则未列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投标人补充项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补充,招标文件无规定时,补充的项目应单列并在投标书中说明。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表3-1

序号 1 2 3 4

项 目 名 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测量放线、定位复测、检验试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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