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投标大纲150页(流程图40余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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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其中施工期预计30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5监理服务的内容

监理服务各阶段的具体监理工作,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包括:

2.5.1 一般监理工作

(1)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5)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5.2 工程质量监理

(1)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

(2)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

(3)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4)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批准分项工程和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必要时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承包人整改合格后,签发复工令【停(复)工令,经业主审核同意后执行】。

(5)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承包人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6)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7)审批承包人拟定的工程施工方案及主要施工工艺;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审批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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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业主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交工证书及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参加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配合业主的工程接收工作。

(9)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单位、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采取有关措施以避免损失或破坏进一步扩大并监督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0)督促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2.5.3 工程进度监理

(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4)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2.5.4 工程费用监理

(1)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合同要求。

(4)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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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2.5.5 合同管理

(1)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4)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和价格,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5)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6)对承包人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7)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督促承包人到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办理试验室临时资质;审核试验室人员资质。

(8)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9)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10)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2.5.6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业主主持的设计交底,掌握业主对本工程的要求,设计意图、设计要点及标准、对材料和工艺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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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及记录。

(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1)对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审核承包人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施工总体布署与施工方法是否合理可行;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环保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并符合有关法规。

2)对总体进度计划应审核总体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进度计划能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是否与进度计划协调。

3)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要求承包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人安全、环保和质保体系与制度是否落实,核查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到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环保和质保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完善、明确。

(4)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建筑面积、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人员的配备能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常规试验检测项目的需要;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报告后,应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检查(邀请业主代表参加):

1)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或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并将承包人的复测报告和监理的复核结果一起报业主业主备案,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重新复测。

2) 当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测量有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业主业主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复测。

(6)监理工程师应审核验收并报业主批复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并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7)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前测定地面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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