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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嘱之时,受托人也应当作为遗嘱的见证方出现,使遗嘱成为信托合同的特殊形式,并且遗嘱应当交公证机关公证。

若遗嘱真实有效,受托人接受托付之后,应当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仔细研究,如果发现遗嘱中有与法律发生抵触的内容,应向遗嘱人的律师、亲属、受益人说明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办理。

其次,清理遗产,对遗产进行估价。

受托人的第二步工作就是对遗嘱人的遗产进行清理和估价。对遗产的清理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清理遗嘱人的财产,确定遗嘱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对财产所有权的确定方法,各国情况各不相同。如美国遗嘱法规定,不论是有遗嘱还是无遗嘱,死者的财产都必须经过具有司法权的遗嘱法庭处理,以确定遗嘱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如果遗嘱人的财产生前为其独有,法庭很快就能作出判定。如果财产是遗嘱人生前与他人共同拥有,法庭就必须调查遗嘱人占有的份额,以便确定其对多少财产具有所有权,如果法庭最后判定与遗嘱所列的财产所有权有出入,受托人应该遵循法庭的判决。

第二部分便是清理遗嘱人的债权。受托人要调查遗嘱人是否办理了某些保险,如果有则应通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同时还要调查遗嘱人是否还有其他债权,如应收未收的款项等,如有,应及时收取。

受托人在对财产进行清理的时候,要注意仔细研究遗嘱人的所有记录,必要时要走访与遗嘱人有业务和经济往来的人员和部门,详细了解遗嘱人的各种情况,避免在清理财产时遗漏某些项目。

接着,受托人要对遗嘱人的财产进行估价。财产形式不同,估价的方法也不同,对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估价,可以按照遗嘱人去世时的市场价格,再加上遗嘱执行期间的应得收益如股息、利息等。对实物财产,如房屋、土地、汽车、首饰、艺术品等的估价,受托人应该聘请专业的估价机构来进行。总之,在估价时,受托人一定要保证估价的准确性。

再次,受托人对财产进行清理和估价后,接着就要编制正式的财产目录清单。清单应当详细记录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并送交法院进行检验。在编制财产目录的同时,受托人还要承担暂时保管遗产的责任,对遗产中的贵重物品要寻找合适的保管方式,如利用银行保险箱进行保管,对房屋、汽车、家具、设备等要注意防止损坏或被盗,如果在此期间,财产遭受损失,受托人就要负责赔偿。 第四,安排预算支出。遗嘱执行中需要支出多项费用,如医疗费用、税款、支付债务、葬礼费用、受托人的管理费行。受托人要将这些费用逐项列出,列明交付的金额、时间,同时,受托人还要为上述费用的支付安排相应的资金来源,并逐项列出。如果遗嘱人留下的流动性资产过少,受托人还要制定出售部分财产以便支付的计划。有时,遗嘱人的遗产不足以支付各种费用,差额的部分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由相应的关系人支付,如遗嘱人的直系亲属等。受托人将费用支出和收入预算编制完成后,要上报相关部门审查。

第五,支付税款清偿债务。根据编制的支出预算,受托人就要支付税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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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务。

受托人支付的税款是指与遗嘱人的财产有关的税款。一般来说,这些税款主要是指所得税、遗产税和继承税等,受托人在交缴税款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不得隐瞒不交,但受托人也应尽可能的通过合理安排,获得免税或减税,从而为受益人提供更多的利益。

受托人清偿的债务必须是经过核实的债务。受托人在接受遗嘱执行人的正式任命后,就要马上公开告之遗嘱人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出示对遗嘱人的债权凭证,经过核实确定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若超过期限,债权将被视作无效。受托人根据核实的情况对遗嘱人的债权人进行支付。受托人在清偿债务时应注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以便保证各个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交付遗赠,分割遗产。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最后一项工作是交付遗赠,分割遗产。

受托人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按照遗嘱的规定执行,并保证被遗赠人和继承人获得相应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转移完毕后,受托人要将有关的单据交给相应的人员和部门,如律师、法院等,得到认可后,即可宣告此项信托业务的完结。

四、管理遗产信托

1、设立管理遗产信托的原因

管理遗产信托是指受托人作为受托人对遗嘱人的遗产进行管理。

根据设立管理遗产信托的原因,管理遗产信托人的设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遗产继承未定时的遗产管理信托。

所谓遗产的“继承未定”,是指遗产尚未确定合法的继承人的情况。继承未定往往是由于很多种原因造成的,主要有:其一,财产所有者没有立遗嘱,对其遗产的分配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其遗产的分配只能依靠法律来解决。然而通过法律方法解决必然依循一定的程序,耗费相当多的时间。在法院作出最后判决之前,遗产即处于“继承未定”的状态。其二,财产所有人没有立遗嘱,只能根据法律判定,但依据法律判定的继承人条件,一时又找不到符合条件的法定继承人,这时遗产也处于继承未定的状态。其三,财产所有人立下遗嘱,并确定了继承人,但继承人一时却找不到,继承无法落实,这种情况也属于遗产继承未定。

继承未定时,遗嘱人的遗产不能无人照管,此时受托人便可受托进行管理。 另一种情况便是遗产“继承已定”时的遗产管理信托。遗产的继承已定是指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遗产已确定合法的继承人。受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受托对遗产进行管理主要是由于继承人方面的原因引起的。比如由于继承人无法立即管理遗产、接受遗产,或由于继承人无能力管理,或者由于其他它原因不愿意亲自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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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情况下,受托人常常是先作为遗嘱执行人办理执行遗嘱信托,随后又作为受托人去管理遗产,所以管理遗产可以看做是执行遗嘱信托的延续和补充。管理遗产信托的设立可以有效地保护遗产的安全,解决继承人无力管理遗产的困难,利用受托人的优势还可以在各个方面为继承人提供利益,发挥财产事务管理职能的作用。

管理遗产信托的设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遗产继承未定时,管理遗产信托通常是由法院或遗嘱人的亲属提出要求,受托人受托对遗产进行管理;在遗产“继承已定”时,管理遗产信托的设立常常是由遗产继承人提出申请,受托人接受继承人的申请,设立管理遗产信托。

2、继承未定的管理遗产信托的内容

管理遗产信托设立的内容根据其设立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继承未定”时,管理遗产信托设立的主要内容是:

首先,清理遗产,编制财产目录。受托人首先要对遗产进行清理,确定遗产的数量、价值,并编制财产目录,详细记录遗产情况,同时妥善保管遗产,遗产中继续经营的部分要由受托人负责管理经营,并获取一定的收益。

其次,公告继承人。由于继承未定,为了尽早确定继承人,受托人应利用有效的形式公告继承人,并尽力查找继承人,以早日确定合法继承人。

再次,公告债权人和被遗赠人。受托人公告有关债权人,如果有遗嘱,并指定了被遗赠人,受托人还要公告被遗赠人,由其向受托人提供债权人和被遗赠人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资料,并由受托人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最终确立债权人和被遗赠人。

第四,偿还债务,交付遗赠物。根据已经确立的债权人和被遗赠人,受托人分别向其偿还债务,交付遗赠物。

第五,移交遗产。移交遗产是受托人办理继承未定时遗产管理信托的最后步骤。如果继承人已经确定,受托人则可按照遗嘱的规定或与有关人士商榷后将遗产交给继承人。如果最终仍无法确定继承人,则由受托人按照遗嘱的指定处置,或按照法律规定将遗产上交国库,至此,受托人的任务即告完成,管理遗产信托便可以结束。

3、继承已定的管理遗产信托的内容

在“继承已定”时,管理遗产信托设立的主要内容是:

首先,妥善管理遗产。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即接受遗产,并对其进行管理。受托人管理的遗产可能是全部遗产,也可能是部分遗产,这要视继承人的意愿而定。受托人在对遗产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做的主要事项是:支付由遗产而引起的债务,此时这种债务已转化为继承人债务,收取由遗产而带来的债权,同样这种债权也成为继承人的债权,同时,受托人要尽其职责管理信托财产,使其获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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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收益,并将收益交付继承人。受托人不得利用遗产为自己谋取私利。

其次,交还遗产,结束信托。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在信托到期的时候应当及时将遗产交还给继承人。遗产移交完毕,管理遗产信托便可结束。

五、监护信托 1、概念

监护信托是指利用信托方式,由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信托。

在监护信托中,受托人受托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受益人则是被监护人。监护信托最大的特点便是对充当监护人的受托人来说,对人的责任重于对物的责任。在其他形式的信托业务中,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负责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使财产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在监护信托中,虽然受托人也常接受财产管理和运用的要求,但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人的监督和保护,而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也是基于更好地对人实行监督和保护。这一点对于减轻人们的生活压力和社会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文明程度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监护信托可分为未成年人监护信托和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2、未成年人监护信托

未成年人监护信托是指受托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监护的信托。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健康成长,各国都从法律上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其中之一便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监护制度。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监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其实施监护,比如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另一情况便是未成年人丧失了父母,或父母丧失了对他们的监护能力时,不得不寻找其他人对其子女进行监护。各国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例如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亲属即可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由受托人充当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监护则是未成年人监护信托。其设立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未成年的父母双亡,在遗嘱中指定受托人为监护人,或没有留下遗嘱,其亲属不愿或不能承担监护人的职责。这种情况要由亲属和法院进行协商,由法院指定受托人作为监护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亲自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于是便委托受托人充当监护人,此项信托严格来说应属生前信托的范畴。但从受托人的角度来看,受托充当监护人承担的职责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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