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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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质安字〔2001〕87 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统计管理工作,保证环境保护统计资料的准 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环境保护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际石油公 司环境统计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统计是企业生产经营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环境污染及 其防治、自然资源开发及其保护、环境状况及环境管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为环境 管理和污染控制提供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公司和直属企业。集团公司控股或股份超过 40%(含) 的公司应按本规定上报环境统计资料。

第二章 环境统计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环境统计实行网络管理。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归口环境统计网的指导, 负责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数据的发布,以及对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上报。

集团公司全资公司和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网的成员单位。成员 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环境统计工作,设立专职环境统计岗位,并负责依法向所在 地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环境统计数据。

集团公司合资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是环境统计网络的组成部 分。基层单位要保证环境统计工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按规定定期向企业环境管理部门 交换环境统计信息。

第五条 环境统计人员应懂得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环保基础知识,具备 应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统计手段的能力。

企业环境统计工作人员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组织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基层单位环境 统计工作人员由企业负责组织培训。

第六条 企业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对企业环境统计资料统 一管理。应设立污染源和污染物记录台账、排污口和排污量记录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台账、 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台账、污染事故原始记录台账、建设项目管理台账等,并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 环境统计档案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基层单位应加强原始记录管理。原始记录应满足企业环境统计的要求,包括污染源和污染物、 排污口和排污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监测记录、污染事故记录等。原始记录不得涂改, 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统计资料的审核、管理、查询和环境统计数据的质量保证制度, 及时准确地向集团公司和本企业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保护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上报有关环境统计资料外,对外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环境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认为环境统计资料出 现错误或不符合事实,应责成环境统计人员核实。

第三章 环境统计报表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报表实行逐级收集整理上报制度。各级环境统计网的环境指标应满 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的环境统计年报和集团公司制订的环境统计季报的要求。同时,企业也可 在国家和集团公司统一报表格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本企业设定的环境统计指标。

第九条 环境统计报表实行三级审核制度,要有填报人、环保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三级审核 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企业环保部门对上报的环境统计报表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上报环境统计数据具有审查权, 并有权要求填报单位核实可疑数据,修改误报数据,补报遗漏数据。

第十条 企业应及时将环境统计报表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环境统计年报上报时间为 下一年度 1 月 31 日前,环境统计季报上报时间为每季度下一个月前 20 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加强企 业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企业上报的环境统计报表中统计数据应保证相应的监测频次。

第十二条 企业向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上报环境统计年报,应附环境统计分析报告。环 境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状况、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及原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分析、环保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相关方意见,以及提高污染控制水平的对策和 建议等。

第四章 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报告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并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纳入环境统计管理中。

第十四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 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等级划分规范如下: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划分的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称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划分的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引起地方级媒体反面报道;

3.油品泄漏量在 100 千克以上(含)、15 吨以下,或化学品泄漏量在 100 千克以上(含)、10 吨以下。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称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划分的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引起国家级媒体反面报道;

3.石油类泄漏总量超过 15 吨(含),或化学品泄漏量超过 10 吨(含)。 (四)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称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1.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划分的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引起国际媒体反面报道;

3.发生在敏感区内的油品或化学品泄漏事故,石油类泄漏总量超过 15 吨(含),或化学品泄漏 量超过 10 吨(含)。

第十五条 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应在环境统计报表中填报;重大、特大环 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

第十六条 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在事 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 即上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经济 损失数额等。速报应在电话报告的基础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按统一格式报告。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确报可通过电子 邮件、传真方式或书面报告进行。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的或间接的危害、 影响,遗留问题,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方的意见。事故的危害和损失应有相关的 证明文件。处理结果报告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对本规定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并纳入环境保护管理考核 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1 年 12 月 25 日)

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季报

填报企业:(盖章) 度

项目 (一)废气 1.废气排放总量 其中:生产工艺过程废气排放 量 燃料燃烧过程废气排放量 亿立方米 2.废气排放达标量* 3.二氧化碳排放量 其中: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 亿立方米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计量单位 本季 全年 累计 累计 项 目 (三)固体废物 计量 本季 全年 单位 累计 累计

时间: 年第 季

亿立方米 亿立方米 万吨 万吨 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1.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 其中:泥浆和钻屑排放量 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总量 2.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 3.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量 5.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其中:危险废物排放量 (四)污染事故 4.碳氢化合物排放量 5.二氧化硫排放量 6.氮氧化物排放量 7.一氧化碳排放量 8.颗粒物排放量 9.含氯氟烃、卤化物排放量 (二)废水 1.工业废水产生总量 2.工业废水处理量 3.工业废水回用量 4.工业废水排放总量 其中:钻井废水 作业废水 油(气)生产废水 炼油化工废水 其它工业废水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千克 千克 千克 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次数* 其中: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2.油品或化学品泄漏次数(≥100kg) 其中:油品泄漏次数 化学品泄漏次数 3.污染土壤或进入水体中油品量 4.不能回收的油品泄漏量 5.不能回收的化学品泄漏量 (五)其它 1.环境赔偿 其中:排污费* 罚款 赔偿费 2.公益活动 3.通过 ISO 14001 认证的单位数量(累 积)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吨 吨 万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个 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6.工业废水中化学耗氧量排放量* 7.工业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 8.生活污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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