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引进、使用、培养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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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的45%,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获得国家级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比例可适当放宽。如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六条 高新区将逐年增加科技创新基金投入力度,对企业科技人才利用自主知识产权从事创新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项目,高新区通过创新基金予以优先扶持;项目申报国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有关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时,高新区予以优先推荐。

第七条 鼓励企业聘请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事企业管理和技术研发,在企业稳定工作3年以上的,取得重大经营业绩或科研成果的,可申请5-10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人才依据自有知识产权申报国家专利,高新区财政对专利申请费予以补贴。对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专利,根据技术水平由相关机构认定后每项奖励1000元。

第九条 建立高新区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向乌鲁木齐市、自治区推荐高新区人才培养对象。列为乌鲁木齐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列为乌鲁木齐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

第十条 高新区设立优秀人才贡献奖。对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现代企业管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予以奖励,奖金5万元,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对推动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

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才,给予不低于获奖金额50%的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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