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来工资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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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或普通工人可按第二年学徒期待遇执行。从技校、职业高中毕业分配并技术对口的技术工人,可按第三年学徒期待遇执行,技术不对口的可按第二年学徒期待遇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聘)用人员,录用前为国家正式职工且工作已满一年以上者,不实行见习期工资,执行本人相应学历定级工资,非在职人员执行本人相应学历一年见习期工资。

3、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从分配到工作单位报到之月起发放。 十、调动、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确定

适用文件:原省人事局皖人福(94)48号、省人事厅皖人发(96)60号、省委组织部、统战部、省人事厅皖人发(98)34号、省人事厅皖人发(97)43号

主要内容: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互相调动的人员,应执行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

(一)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或民主党派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工资待遇

1、1993年10月1日以后,从企事业单位选拔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或民主党派、工商联担任专职领导职务的党外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度。 2、从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基本工资高于机关现任职务基本工资的,高出的部分作为保留工资单列;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的,先按40%津贴比例的同类人员核定基本工资,再按上述规定执行;从企业调入的,如原在企业按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的基本工资高于到机关确定的工资,可先套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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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再按上述规定执行。

3、高出部分保留的工资在机关正常晋升工资时不冲销,但在提拔职务增加职务、级别工资时应予冲销。

(二)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

必须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后方可确定工资待遇。

(三)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工资待遇

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凡未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只能按初级工确定工资,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后,才能晋升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

(四)93年工改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比照同类人员确定,衡量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五)其他有关问题

根据原行署人事局99年11月25日《关于工资、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统一解答口径》规定:

1、事业单位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职工,九九年七月调整工资标准后,可选择职务工资系列,但改变系列新工资执行时间只能从主管部门呈报的下个月起执行。99年7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只能按离退休时已确定的工资系列执行,不得改换。 2、从99年12月起事业单位工人聘用为行管岗位人员,由各单位比照同类人员自行确定工资待遇,差额部分作为聘用补贴,档案工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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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人事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十一、县以下农技人员及乡镇学校专任教师、乡

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

适用文件:省委、省政府皖发(1983)29号、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58号、88号、省人事厅、财政厅、教委皖人发(1997)55号、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皖人发(1999)40号 主要内容:

(一)县以下农村科技人员工资待遇

1、对分配到县(不含县城)以下农业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含县城)农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其定级工资标准可在我省规定的同等学历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调离后即取消。

2、对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可按本人职务工资档差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上述人员,连续工作每满三年且经考核称职后,可再继续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并随职务工资变动而变动。 3、调离农业第一线工作岗位的,所享受的浮动岗位津贴不予保留,在岗位上退休的,所享受的浮动岗位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至1995年12月底以前满8年固定的岗位津贴,调离农村第一线可予以保留。

4、“连续工作满三年且称职”必须是三个年度考核均称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直至有三个年度考核称职后方可在浮动一档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再浮动一档。

本文从1996年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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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及其以下学校专任教师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1、对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分配到乡镇(不含城关镇)及乡镇以下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可提前定级;已在上述地方任教(含毕业生)或由城市调入上述地方任教的,可按本人现职务工资档差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

2、连续任教五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上述人员,可从第六年的元月起再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

3、调离教师岗位或调出上述学校后,享受的浮动岗位津贴不予保留。在上述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所享受的浮动岗位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

4、本文从1997年3月起执行。

(三)县以下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1、对分配到县以下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还可自到达的第二个月起在高定一档职务工资的基础上,按本职务工资档差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

2、对县以下乡镇卫生院的士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人职务工资档差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上述人员从97年7月起,连续工作每满三年且考核合格后,可再继续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

3、截止97年6月底,按皖工改(1994)12号文件规定在农村第一线工作满8年享受的固定岗位津贴,如调离乡镇卫生院可予保留,但在97年7月以后按每三年浮动一档的岗位津贴调离后则不予保留。 4、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岗位离退休的,所享受的固定岗位津贴和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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