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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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 对违反规定,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为民警做出表率,同时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民警的教育管理。对领导干部未能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而发生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视情追究直接领导、上级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坚持以制度

教育、管理、监督民警八小时以外行为:

(一) 教育警示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不同时期的队伍

状况和工作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积极引导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利益观。要适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二) 谈心交流制度。落实谈心责任制,分层次开展

经常性的谈心活动,与民警加强沟通交流,关心民警实际需要,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教育疏导工

作,切实解决民警思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 提醒诫勉制度。对民警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

问题,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对当事民警进行提醒和谈话诫勉。政工、纪检、督察部门对存有问题、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民警,应通知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主要领导要及时对当事民警提醒诫勉,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职能部门。

(四) 家访联系制度。各单位要不定期采取上门走访、

民警家属座谈会或联谊活动等形式,多渠道了解民警工余时间学习、生活、社会交往等情况,充分发挥家属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工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要建立民警家庭档案,广泛了解及掌握民警的家庭情况。

(五) 通报工作制度。各基层科所队领导要每半年向

民警家属通报本单位及民警个人的工作情况,使家属及时了解民警的工作实绩、现实表现、奖惩情况等,充分赢得广大家属对公安工作和民警个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 访查督察制度。各级督察、纪检、政工部门要

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要定期分析队伍现状,查找队伍中倾向性、

苗头性问题,建立预警机制。各单位要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民警业余活动的反映评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各级政工、纪检、督察部门负责落实,

由市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对公安机关工勤、协警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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