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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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 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 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 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 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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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 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 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四十八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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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 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 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 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 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条

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第五十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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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八) 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 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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