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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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第十节 建筑构造

第六十二条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臵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臵排气道。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第六十三条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十四条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如穿越隔墙、楼板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十五条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第十一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六十六条 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臵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六十七条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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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臵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十九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臵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臵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臵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臵。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臵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臵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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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寒冷地区设臵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8.工艺装臵区内的消火栓应设臵在工艺装臵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臵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臵区内的道路边设臵消火栓。

第七十一条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臵地点应设臵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臵室内消火栓。

第七十三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臵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第十二节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七十四条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臵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臵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第七十五条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第七十六条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第七十七条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第七十八条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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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气体的厂房。

第七十九条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第八十条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臵导除静电的接地装臵,且排风设备不应布臵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第八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臵防火阀: 1.穿越防火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八十二条 有发生坠落危险的装臵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第八十四条 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第八十五条 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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