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监理细则(南水北调安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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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提交专题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发出复工令 检查处理、整改情况 在监理月报及监理监理工作报告中反映安全施工信息 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 承包单位提交安全事故 分析报告;参与事故调 查、研究处理方案 承包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修改 项目监理部审核 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 承包单位依照执行, 监理实施控制, 并进行日常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 联合检查 承包单位进行整改、监理检查整改结果 下达工程暂停令 是否有安全隐患 满足工程安全施工要求,继续施工 4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 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

(5) 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 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 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4.1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 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2)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质量安全部)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分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措施) (6)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8)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2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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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 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6) 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 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9) 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5.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5.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过程文件。

5.2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的安全。

5.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质量安全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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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5.5 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

5.6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5.7 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5.8 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5.9 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1 总则

(1) 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特制定本规定。

(2)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正常开展。

(3)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6.2 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 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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