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六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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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零售店面不得经营剧毒气体。

气体经营单位储存乙炔气体,储存量超过30m2(相当于5瓶)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2 (相当于40瓶)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储存仓库或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氢气经营单位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要求。

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乙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第十六条 气体经营场所、仓库、零售店面应在室内外设置“禁止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员)。

气体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场所、仓库、零售店面面积及火灾危险性,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GBJ140)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的地点,不准随意变更地点和数量。消防器材应按规定定期更换。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添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当销售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气瓶应是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气瓶,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气体经营单位不得经销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要求的气瓶。

第十九条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7144)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气瓶安全附件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

第二十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气体经营单位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

(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因素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四)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第二十二条 气体经营单位在经营剧毒气体时应确认购买单位具有公安部门批准的准购证、购买凭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气体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防手套、防毒护具、安全帽等。

第二十四条 气体经营单位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气体经营单位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装卸作业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气瓶装卸作业应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第二十五条 气体经营单位储存瓶装工业气体应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气体产品存储仓库应有避雷设施,并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使之安全可靠。

库存瓶装气体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甲、乙类气瓶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瓶装气体应根据其储藏条件,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库房应无火花产生条件。

气体经营单位储存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第二十六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记录。

严格执行气瓶出入库管理制度,出入库前应按合同检查、验收、登记。剧毒气瓶还应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应分库存储。

第二十七条 储存气体时,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防止倾倒;横放时应头朝向一边,并做好防止滚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具备运输能力的气体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不具备运输能力的,应当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瓶装气体不得超装、混装、超载运输。运输瓶装气体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气体的性质、危害特性、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对经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规模较小的气体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第三十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和完善,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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