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六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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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油库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计量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卸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油泵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泵安全操作规程、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锅炉安全操作规程、配电安全操作规程、自备电源安全操作规程、化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维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 石油库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石油库的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石油库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一条 石油库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 石油库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三条 石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己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石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石油库应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四条 石油库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告知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的职业危害事项及预防措施,并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五条 石油库从事运输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资质。

第十六条 石油库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石油库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石油库日常作业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石油库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石油库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

(三)做好日常巡检和交接班工作,严密注意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四)石油库应按规定进行装卸作业,查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提供或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五)油罐液位测量时,为防止静电放电,金属量油尺一端要和油罐跨接或用带木锤的绝缘皮尺测量油罐空间。

(六)其他要求应按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石油库应严格出入库管理,在入口处设置严禁烟火等明显标志,并悬挂入库安全须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二)进入石油库的人员、车辆必须登记;

(三)车辆进入库区,必须戴上阻火器;

(四)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油罐区、装卸作业区等爆炸危险区域。

(五)临时入库人员(参观、检查、施工等人员)入库必须佩带临时出入证。

(六)进入库区的车辆,应办理车辆进入许可手续,按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按规定位置停放。

(七)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储油区、装卸区、油泵房、发电间、变配电间、消防泵房等场所。经批准进入上述区域的临时入库人员应遵守石油库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石油库必须严格对明火加强管理:

(一)石油库的办公区、辅助生产区应与储油区、油品装卸区明显划分,储油区、油品装卸区不设置固定用火点;

辅助生产区内的固定用火点应加强管理;

(二)储油区、装卸区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临时动火时,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采取安全措施、设置专人监护。动火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动火过程中,相邻区域内应停止油品装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接卸油品、动火作业、油罐维修、油罐清洗等重大作业,必须设立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装置或用具, 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一)甲、乙、丙 A 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或油桶的灌装设施,应设置与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二)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 200-300 米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三)甲、乙、丙 A 类油品( 原油除外)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泵房的门外;

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四)装卸轻质油品应确保静电接地装置有效接通,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进行采样、测温、检测、拆除接地线等作业。装卸轻质油品的最小静置时间为:

1、汽车罐车静置时间不少于 2分钟;

2、铁路罐车静置时间不少于 2分钟;

3、容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储罐静置时间为10分钟;

4、容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储罐静置时间为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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