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送审报告收集资料 - 图文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送审报告收集资料 - 图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第二讲 抗震设计规范修订简介

徐正忠 王亚勇

一、 修订过程大事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下简称89规范)是八十年代初期至中期编写的,反映了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地震工程和工程抗震科研的水平和设计经验。自1990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的发展,新型建筑材料、新结构体系、新技术和新工艺不断发展并得到应用,89规范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形势,各地的建设中经常出现所谓“突破规范”的问题。由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设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盲目采用一些不成熟、甚至是错误的技术进行结构抗震设计,从而留下隐患。另一方面,八十年代末以来,国内外所发生的大地震,如:澜沧、武定、大同、丽江、包头及美国旧金山、洛杉矶、日本神户等,造成了大量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破坏,产生了新的震害经验;也有许多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经受了地震考验,证明这些技术是行之有效的。

有鉴于此,规范管理组於1994年6月14日召开在京专家座谈会,到会专家20多人,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抗震办公室、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的领导也参加了会议。会议对89规范颁布以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对急需补充增加的内容提出了意见,同时建议安排三批共16项相应的研究课题等。可以认为,本次会议对89规范的修订达成了共识,正式提出了建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此后,规范管理组向全国400多个单位发出信函征求意见,得到了积极的回应。截至1996年5月,收到国内从事设计、勘察、科研、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数百位专家的许多重要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当前有必要也有可能对89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1996年10月8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申请,就技术储备情况、拟修订内容的技术含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估计、与其他相关规范的关系、组织工作和经费筹措等做了详细的汇报。

1996年11月7日,标准定额司召开规范复审会,到会三十多位专家一致同意对89规范进行修订的申请报告。

1997年5月21日,建设部正式下达包括《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在内的1997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经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批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共24个单位,组成修订编制小组,参加人数共39人。

1997年7月规范编制组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修订大纲,从此开始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全面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还开展了若干专题研究和实验研究。与此同时,中国地震局展开了对《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的修订工作,新的地震区划图将采用地震动参数取代地震烈度。为此,规范修编组与地震区划图修编组及时进行了协调沟通,在规范修订

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由地震烈度向地震动参数过渡所带来的问题、以及工程界普遍认同和适应的按照地震烈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方法,提出在新规范中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并存、留有接口的办法,可以适应新一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发布实施,也照顾了工程界沿用了多年的习惯方法。

1997年12月和1998年4月召开了两次各章负责人的工作会议,形成“修编讨论稿”。

1998年6月召开第二次全体成员的工作会议,讨论修改“修编讨论稿”和工作计划。

1998年7月各章负责人第三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修编讨论稿”,于1998年9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全国发出征求意见。通过分片在新疆、福建、云南、陕西、辽宁等地召开座谈会、各单位召开讨论会形成书面意见、个人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在有关刊物上发表的意见等四种方式,广泛收集各种意见共1500余条(次)。

1999年1月、7月、11月各章负责人的三次工作会议研究;与有关规范的修订进行协调;对第8章(钢结构)又第二次征求意见,收到书面意见108条(次)。

1999年12月布置开展试设计工作,分别对多层砖砌体房屋、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底层框架砖房、底部二层框架砖房、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高层钢结构房屋、隔震的多层砖砌体房屋、隔震的多层框架房屋等十项工程进行试设计。试设计分别按89规范和新规范(试设计用稿)进行,重点验算新增内容和修改条文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主要经济指标。总体来看,按新规范进行设计的各类房屋结构的抗震设防水平略有提高,结构造价增加幅度约为3-5%。

1999年12月16-17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和标准定额司召开“工程抗震标准规范研讨会”,针对当时国内学术界关于是否应大幅度提高我国建筑安全可靠度的各种观点,开展了热烈的讨论。最后,根据专家们的意见和部领导的指示,提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修订工作应遵从“依据我国国情,适当调整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原则,提高抗震设防标准要适度,并有针对性,不宜一概而论、普遍提高;还应明确该规范作为国家标准,所提出的抗震设防要求是基本安全要求,各有关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不低于该标准的设防要求;对高烈度区、地震多发区、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抗震设防标准可定得细一些,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上述原则的提出十分及时和重要,为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最终完稿和送审确定了基本方针。

2000年4月中旬召开各章负责人第七次工作会议和第三次全体成员工作会议,对试设计结果做了分析,将征集到的1600条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类,吸收了合理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意见,进一步讨论修改条文。

2000年5月召开第八次各章负责人工作会议讨论,对各章送审稿初稿进行讨论和修改,最后提出规范送审稿。

2000年11月22-25日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由建设部抗震办公室主持,在河北蓟县召开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送审稿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审查委员28人,规范编制组成员36人。会议认为,修订后的抗震设计规范,吸取了近

年来国内外大地震震害经验、工程抗震科研新成果和工程设计的经验,达到结构抗震安全度适当提高的要求。规范结合国情,技术先进,试设计也表明有较好的可操作性。采纳了国际上有关抗震规范的合理规定,总体上达到抗震规范的国际先进水平。审查委员会同意规范编制组按审查意见完成修改后上报审批。

2001年4月规范修编组按照审查意见对规范送审稿进行修改,在与《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砌体结构房屋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多次协调的基础上,形成《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报批稿,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正式提交报批报告。

2001年7月20日建设部批准并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以下简称2001规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52条为强制性条文。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一号)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2001年2月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于2001年8月1日实施,2001规范正好与该区划图配套实施)

至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修订历经四年终告完成。其中饱含各级行政领导、修编人员和无数关心本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大量心血与贡献,特予记载。

二、GB50011-2001规范对GBJ11-89规范的主要改进

与89规范相比,2001规范的内容增加较多:

89规范共有11章、39节、7附录共329条,其中包括41条强制性条文;2001规范共有13章、56节、11附录共507条,其中包括52条强制性条文,删去粉煤灰中型砌块、单排柱内框架、烟囱和水塔的有关内容。

(一)GBJ11-89抗震规范的基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对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做如下基本规定:

1. 用三个不同的概率水准和两阶段设计体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

不倒”的基本设计原则;

2.以抗震设防烈度做为抗震设计的基本依据,引入“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以体现地震震级、震中距的影响;

3.不同类型的结构需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并利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体现某些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

4.按照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取消78规范的“结构影响系数”,通过“多遇地震”条件下的概率可靠度分析,建立了结构构件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多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

5.把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强调通过概念设计,协调各项抗震措施,实现“大震不倒”;

6.砌体结构需设置水平和竖向的延性构件形成墙体的约束,以防止倒塌; 7.钢筋混凝土结构需确定其“抗震等级”,从而采取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对框架结构还要求控制“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通过第二阶段的设计防止倒塌;

8.装配式结构需设置完整的支撑系统,采取良好的连接构造,确保其整体性。 (二)2001规范对抗震设防依据、场地划分和地基基础设计的改进 2.1 结构抗震设防依据的改进 原《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规定,在50年内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按烈度划分为5个等级,即≤5度、6度、7度、8度和≥9度。抗震设计时,与设防烈度对应的设计地震基本加速度值,6、7、8、9度分别为重力加速度的5%、10%、20%和40%。 正在编制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准场地(相当II类场地)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峰值加速度分为7个等级,即<0.05g,0.05g,0.10g,0.15g,0.20g,0.30g和≥0.40g。同时,考虑震级、震源机制和震中距的影响,标准场地阻尼比为0.05的加速度反应谱的设计特征周期,将分别取0.35s,0.40s和0.45s三档,(大致反映近、中、远震影响)。 于是,当按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时,抗震设防依据将有21个不同的分档,对结构所遭遇的地震作用的估计将更为细致。为此,对设防地震烈度与设计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要作相应调整,对设计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也要作相应的变动。 2.2 建筑场地类别划分方法的局部调整 89规范首次引入场地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作为划分场地类别时所考虑的两个因素。这种划分方法的主要缺点是: ①多层土的剪切波速采用以厚度为权的平均方法,不能使多层土与匀质土层等效,平均的物理意义不够清楚。 ②对于各分层土土质和剖面顺序完全相同仅覆盖层厚度不同的两个场地,在覆盖层厚度较小时,可能会出现场地条件好的反而划为较不利的类别。例如,有A、B两个场地,其第一层为淤泥,平均波速为100m/s,厚度均为8m;第二层为密实的粘土,平均波速为280m/s,A场地厚度2m,B场地厚度9m;第三层均为波速大于500m/s的碎石土。很明显,A场地条件要好于B场地,但是按规范划分的结果:A场地为Ⅲ类,B场地反而为Ⅱ类。 ③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处于不同类场地的分界附近时,实测误差可使场地类别划分结果不同。 为此,在2001规范中关于场地划分方法提出下列修改(参见修改示意图1): ①剪切波速的平均方法,改用以走时为权的平均,称为等效剪切波速,即多层土与匀质土在剪切波速的传播时间上等效。 ②适当调整不同类别场地的分界。 ③对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处于不同类场地分界附近的情况,例如,在场地分界附近相差±15%的范围内,计算结构地震作用时,允许对反应谱特征周期内插取值。 Vse (m/s) 500 ┃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