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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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强化车间产品质量,能更好的符合客户的要求,确保公司的质量目标的实现以及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持续性、有效性、完整性。确保生产中对产品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2 责任处罚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

1、岗位操作失误造成; 2、生产指挥安排错误造成; 3、违反工艺纪律造成; 4、自检不到位造成; 5、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 6、防护措施不当造成; 3、 具体内容

3.1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流程)、“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3.2 处罚比例

3.2.1 本着以“经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质量才是目的”的原则,对于发生的人为质量(问题)事故,责任员工按以下损失比例参考处罚。 项次 1 2 3 4 5 经济损失价值范围(按成本价格) 50元至100元(含100元) 100元至500元(含500元) 5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 10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 3000元以上 处罚标准 10-20元 20-50元 50-100元 100-300元 300元以上 人为质量(问题)事故的定义 质量问题 轻微质量事故 严重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 4、 各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质量责任

4.1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1项次质量问题的,该班组班长及大班长免于扣罚。 4.2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2项次轻微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5%扣罚。大班长免于扣罚。

4.3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3项次严重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2%扣罚。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5%扣罚。

4.4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4项次重大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5%扣罚。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20%扣罚。

4.5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5项次特大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20%扣罚。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25%扣罚。 5、 其他质量事故情况的处理

5.1 产品发生严重以上质量事故后不报告,私自隐藏产品、大班长、班长及操作员未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出现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一经查证视情节加重处罚。

5.2 各班组相关人员对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后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各相关人员平均承担责任。如事后查明责任者,由责任者承担其他人员的损失。

5.3 凡生产各工序流转过程、三检过程中发现一切混料现象的一律最低按轻微事故处理标准处理。凡生产过程中检查班组存在明显混料隐患的现象,每次最低处理责任人20元/次。 6、内部抱怨、客户抱怨、书面投诉、换货、索赔及退货等质量事故的处理。

6.1为杜绝不合格品出厂,在车间内部倡导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客户的思想,要求各工序人员严格加强自检力度。下道工序有权拒收上道工序的不合格产品。下工序接收过程中发现上道工序的产品质量问题,经品质判定可以返工返修处理二次使用的,扣罚相关责任人员20元/次。

6.2所有入库后产品视为已出货产品,在品质发货抽检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一律按轻微质量事故以上标准扣罚。

6.3经查证因人为原因出现客户报怨一次按轻微质量事故以上处理标准扣罚。

6.4经查证因人为原因出现客户书面投诉、换货一次按严重质量事故以上处理标准扣罚。 6.5经查证因人为原因出现客户索赔及退货一次按重大质量事故以上处理标准扣罚。 7、附则

7.1 如果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能符合上述条款时,车间有最终判定和解释权。

7.2 本规定的处罚权限:车间主任负责对班组出现3.2.1条款第3、4、5项次严重质量事故以上实施处罚,大班长对班组出现3.2.1条款第2项次轻微质量事故实施处罚。班长对班组出现3.2.1条款第1项次质量问题实施处罚。

7.3实施处罚的管理人员对于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罚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7.4年度内本班组发生人为严重质量事故2起或含重大以上质量事故1起的,责任员工及该班组

班长、当段大班长取消年底公司先进个人评选资格。该班组取消年底公司优胜班组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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