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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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查盘点定期进行。

第一百零五条 被查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和检查人应按公正性原则进行检查,提供书面专题报告,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因营业期满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七条 清算组应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按照董事会通过的清算方案,处理财产,向股东收取已认未交的股金,清算纳税,索回债权,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应从现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然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清算终了,清算收入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当视同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一百零九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一百一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查,方为有效。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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