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问答题及案例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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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福田支行收到信用证后,于9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9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 问:在此情况下深圳华强贸易有限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单据的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深圳华强贸易有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深圳华强贸易有限公司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深圳华强贸易有限公司可根据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出口,及时缮制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当然,深圳华强贸易有限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

6.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0公吨,每公吨50美元FOB上海,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总金额为50万美元,有效期为11月30日。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外贸公司于11月5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11月5日。试问:

(1)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 (2)本批货物最多能交多少公吨,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

答:(1)外贸公司最迟必须于 11月 26 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理由:按 《UCP600》规定: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如信用证未规定该期限,银行有权拒收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因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 11月 26 日交单。

(2)本批货物最多应交 1000 公吨,最少应交 950 公吨。理由:按《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的前提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 的增减。据此,本案可少交5% ,即950公吨,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 7.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做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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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这样做有道理。《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所 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并且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与信用证的纯单据业务性质不符,开证 行有权拒绝。本案例中的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应通过贸易合同有关索赔条款向出口商索赔。

8.某公司出口某商品4000件,合同规定必须一次装运,不允许分批。在装船时,发现有100件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100件,即少交4%。结果遭到银行拒付。 请问:银行拒付是否正确? 银行拒付正确

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本案例中的商品是以“件”来计数的,属于以上条款的除外情况,不能在交货数量上有5%的增减。所以,银行在审查信用证和单据时,可以认为卖方应交商品4000件,而实际交货数量为3900件,交货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付。

9.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1000包,共计100000千克。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适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罢工经历15天才结束。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本案中,卖方应买方的 要求在战争险的基础上加附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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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货抵目的港卸至码?? ?头后,由于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导致80%的货物损失属罢工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我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0.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 6月初货物装船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

根据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即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 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为不超过投保金额。 11、 海轮的舱面上装有2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95 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 105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

请问:这200 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答:200台拖拉机全损 95 台拖拉机属于单独海损,105台拖拉机属于共同海损 12.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 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 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凭单付款。 因为:①根据惯例,一个限量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交货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本例中,第四批交 货未按时,因而导致该批及以后各批交货的信用证均告失效。因此,银行有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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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但是,这些规定 不能适用于信用证交易。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约束。根据《UCP500》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 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力。因此,本例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银行付款,银行是不受其约束的。

13.我某外贸公司与英国甲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12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2000吨”。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2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 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凭单付款.因为: (1)根据惯例,一个限量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交货 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因此,银行有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的权利.

(2)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合同珏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 行合同或不能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但是,这些规定不能适用于信用证交易.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银行 不受合同约束.根据《UCP600》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力.因此,本案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银行付款,银行是 不受其约束的.

14.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

因为,根据《UCP600》第14条c款的规定:\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在任何情况 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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