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问答题及案例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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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答题

1在L/C、D/P和D/A三种支付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哪种最大?哪种最小?为什么? 答:D/A的风险最大;L/C的风险最小。D/A是承兑交单,进口商承兑后即可取得货权单据,而后可能不付款;或要求降价才承兑或承兑后要求降价才付款。L/C即信用证支付方式将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以此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 2、从理论上来说,为什么对出口商而言以CIF成交较好,对进口商而言以FOB成交较好? 答:从理论上讲,对出口商来说采用CFR或CIF术语成交较好。这是因为出口商租船订舱或投保,可以控制买方在付款之前的货物或保险权益,并有可能获得运费回扣,船货衔接也较为容易。另外,出口时采用CIF,卖方要负责安排运输、办理保险,卖方可利用国内的船公司和保险公司,费用则以国内货币支付,这样可节省外汇支出;同时,由于在这一术语中,卖方承担责任较大,价格也会相对较高,这样收回的外汇也较多。但如果出口商采用FOB术语,由于是进口商租船订舱,这就为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货提供了可乘之机,FOB术语对出口商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

反之,进口时则应选择买方承担责任较大的贸易术语,如采用FOB,买方可控制货物或保险权益,并在运费、保费支出时不用外汇,以达到节省外汇的目的。

但在贸易实践中,要从运费变动、船源情况、结算方式等多方面考虑来选择适宜的贸易术语

3、不可抗力是如何认定的?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则是什么? P319-P321

答:不可抗力条款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条款,该条款在国际贸易中是——项被普遍采用的适当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不可抗力事故通常是指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避免、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按期履约或不能履约,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得延期履行或解除履行合同而免负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一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4、比较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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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汇票、本票主要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

(2)汇票、支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则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3)汇票有承兑必要;本票与支票则没有。

(4)支票的发行,必须先以出票人同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为前提;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同付款人或收款人之间则不必先有资金关系。

(5)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本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汇票的付款人不特定,一般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6)支票有保付、划线制度;汇票、本票均没有。

(7)支票的出票人应担保支票的支付;汇票的出票人应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则是自己承担付款责任。

(8)本票、支票的背书人负有追偿义务;汇票的背书人有担保承兑及付款的义务。 (9)支票只能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记载;汇票和本票均有到期日记载,不限于见票即付。 (10)汇票有预备付款人、融通付款人;本票只有融通付款人;支票则都没有。 5、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哪些环节?要订立一项贸易合同,哪些磋商环节是不可缺少的? 答:交易磋商是指交易双方以一定的方式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就买卖的商品及各项交易条件进行协商,最后达成协议的整个过程。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

询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另一方发出探询买卖该商品及有关交易条件的一种表示,询盘又叫询价。

发盘(offer)是交易的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项商品,向交易的另一方提出买卖该项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还盘是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发盘提出部分内容的修改或建议。还盘又称还价。 接受是交易的一方接到另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表示完全同意。接受在法律上叫做承诺。 要订立一项合同,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缺少的。因为这两个环节是一笔交易要想最终达成必须要经过的环节,缺一不可。而询盘和还盘在实际业务中并不一定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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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什么说汇付和托收分属顺汇和逆汇,但又都属商业信用性质?

答:支付方式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可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顺汇是指资金的流转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汇付支付方式采用的是顺汇方式。逆汇是指资金的流转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托收支付方式采用的是逆汇方式。汇付和托收两种支付方式都是由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因此,这两种支付方式都属商业信用。

案例题复习参考题如下:

1有一份CIF合同,卖方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以内的货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货物未装运,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能拒赔。理由如下:

本案例中的卖方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保险公司应该对发生的承保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应对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的承保范围以内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并且在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卖方与保险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也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必须给予赔偿。

2. 我国A公司向英国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运。 B公司8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8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9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国A公司于9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为9月10日,并于9月14日将全套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我国某公司不能结汇。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消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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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国某公司提出延展信用证装运期的要求,仅仅是得到英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英公司同意修改信用证是无效的。此外,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8月15日”,而我国某公司所提交提单的签发日为9月15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3、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问:①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②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1)保兑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本案是以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方式结汇的一宗业务.在保 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 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义务时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 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2)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 损害.

4.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运动服装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只注明按《UCP600》解释。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UCP600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消”或“可撤消”字样的,应 视为“不可撤消”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消信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5.深圳华强贸易有限公司以FOB纽约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9月20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0,000美元,装船期为10月份。我中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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