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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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体用地的处置主要模式及特点(1987年1月1日之前,或已取得《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集体建设用地) 模式 用地性主体 土地出质 让方式 自行改商品住企业 协议补交造,补宅除外 交地价 公开出所有性政府公开出让 让,收质 益支持 转 质 或村委 依法流转后由其他主体进行改造。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办理,转为国有土地后转让的,转让前须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按现行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或企况确定 业 依法征非营利政府 收 性公共服务 出让金 出让金补交或取得收益标准 暂缓收取土地出让金,流转时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成交价格的60%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流所有性村委按具体情5、集体用地部分特有政策:

⑴村留地管理和“城中村”改造。

无合法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改造规划,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按上述(一)的3种方式进行处置。 1.补办手续的用地用于兑现留用地指标,

2.留用地指标额少于(含无留用地指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但改造项目符合现代产业发展要求,且仍有未征用的农用地可预支留用地,

3.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与旧村改造一并规划、平衡成本、统筹实施的村集体旧厂房用地。

不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集体旧厂房用地,由区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其辖区内农村留用地落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区政府统筹后仍安排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产业用地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⑵按城乡规划需要整合旧厂房用地以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应一并列入改造范围,由改造主体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⑶经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政府可先行组织地块出让后

再实施搬迁。

⑷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再向有关部门提出土地处置申请。实际使用人的搬迁补偿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其协商解决。

⑸原址用地已补办出让手续并已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可作抵扣,采用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方式处置的,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另行返还。

⑹2007年6月30日以后的违法用地,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我市留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⑺在本意见出台前已列入我市“退二进三”目录并已实施搬迁补偿的旧厂房用地,可在不变更既定搬迁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适用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⑻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实施建设或项目在2007年6月30日后才建成,现改为商业金融、办公、文化娱乐、居住等用途的,相关处置意见另行制订,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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