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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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室内扶梯、旋转梯的梯间间隔大于40厘米时,计算上一层梯间面积时,梯间的间隔空间应按上空处理。

4.2.5室外楼梯、台阶、车道

(1) 按以下条件界定室外楼梯和室外台阶:

A.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围护墙体少于一面,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

B.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梯,视为室外台阶。 C. 建筑物第一层大门前设置的高低踏步,当其宽度大于正门宽度时,不论踏步是否架空,也不论踏步高度是否大于一个自然层,均视为台阶。

(2) 室外楼梯最上层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时,室外楼梯视为无盖,按其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室外楼梯的层数按楼梯到达层数减1计算,即室外梯的起始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其层高达到或超过2.2米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 无上盖的室外车道不计算建筑面积,有上盖(完全遮盖)的室外车道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车道下方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等于或大于2.20米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2.6走廊(含挑廊、檐廊)

(1) 走廊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当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室外开敞时,该走廊视为外走廊;当走廊为以下三种情况时视为内走廊(图4-10): A. 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

B. 走廊虽有一侧开敞,但该侧外部接有另一深度大于0.6米的建筑空间; C. 一条走廊仅局部段一侧或两侧开敞,其余部分两侧均封闭。

(2) 内走廊无论层高,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3) 外走廊按其开敞侧是否有围护结构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图4-9): A. 有虽不承重但与结构连接为一体,类似柱(墙)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B. 仅有附着于结构外侧的少量装饰性柱(墙)的走廊,视为无柱走廊;

C. 柱位于外走廊两端的墙体内不专向走廊凸出,或柱可以划归其它建筑空间时,该走廊可视为无柱走廊;

D. 由多段构成的非线性走廊,如果仅某一段走廊有柱或墙,可以该段走廊的两端转折处为界,将该走廊划分为有柱与无柱两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图4-10内走廊与外走廊图示

(4) 有柱走廊不论其层高,均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柱走廊当层高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其结构及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层高达到或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5) 位于地面一层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及围护物、凸出建筑主体的走廊、檐廊,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凹入建筑主体的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当其上盖宽度大于1.1米时,按其上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 位于顶层的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及围护物的走廊、檐廊,如其宽度大于1.1米,按上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2.7楼、电梯前室

(1) 楼、电梯前室无论是否直接对外开敞,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 与走廊相连的楼、电梯前室,当走廊与前室一体、且前室只为该走廊的较少部分时,前室可不用单独划分,计入走廊并一体计算建筑面积(图4-11a);当前室两端的走廊较短,小于前室长度时,两端走廊可不单独划分,计入前室并一体计算建筑面积(图4-11b)。

图4-11梯前室与走廊图示 4.2.8连廊、架空通廊

(1) 位于地面一层的两建筑物之间的有盖连廊,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A、 双排柱连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B、 单排柱及无柱连廊,其上盖高度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上盖高度等于或大于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若上盖为圆拱型,则以拱形顶计算该连廊的高度。

(2) 连接两建筑物的有盖架空通廊,全封闭时,通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封闭时,若上盖高度小于二个自然层,通廊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4.2.9门廊、雨蓬

(1) 建筑物出入口上方设置的遮雨、遮阳的上盖,当为上方建筑时,下方空间视为门廊;当为专设盖板时,则视为雨蓬。

(2) 凸出房屋外墙的(一面墙或两面墙)门廊、雨蓬,视为凸出式门廊、雨蓬;凹入房屋外墙的(三面墙)门廊、雨蓬,视为凹入式门廊、雨蓬;由凸、凹两部分组成的门廊、雨蓬,视为复合式门廊、雨蓬。

(3) 深度不大于0.6米的门廊、雨蓬,无论其是否有柱,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4) 深度大于0.6米的凸出式门廊、雨蓬,无柱时,不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两根以上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5) 深度大于0.6米凹入式门廊、雨蓬,无柱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 深度大于0.6米凸凹复合式门廊、雨蓬,无柱时,以凹入部分上盖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两根以上的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7) 与房屋不相连的单排柱雨蓬,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2.10公共(消防)通道

(1) 当公共(消防)通道为市政道路或为小区公共道路的一部分(以公共通道的地面标高、材料识别)时,该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见图4-12a。

(2) 穿越建筑的公共(消防)通道,当其地面标高与建筑内部标高一致,或本身即为架空层的一部分时,无论其高度如何,该通道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见4-12b。

图4-12公共通道建筑面积计算示例 4.2.11花池、空调机位

(1) 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外挂式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2) 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与室内不连通且宽度小于0.6米的平台式花池和空调机位(无围护,或围护物高度低于阳台围护物0.6米以上)不计算建筑面积。 (3) 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有盖的花池、空调机位,应与阳台一体计算建筑面积。图4-13。 图4-13 花池、空调机位面积计算示例

4.2.12凸窗

(1) 凸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凸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凸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凸窗的窗台台面应为窗体的支撑面。图4-14。

(2) 凸窗以其窗台高度分为普通凸窗和落地凸窗。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米时,为普通凸窗;窗台高度小于0.4米时,为落地凸窗,图4-14。

图4-14

(3) 对普通凸窗,当凸窗高度小于2.20米或凸窗进深不大于0.60米时,凸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凸窗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 对落地凸窗,当凸窗高度等于或大于2.2米时,无论其进深如何,凸窗部分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5) 窗体未凸出于外墙的窗(图4-15a、b)、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封闭的窗(图4-15c)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计算层高,当层高大于等于2.2米时,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 对反梁外侧存在另一结构横梁的窗(图4-15d),取横梁为外墙,仅视横梁以外部分为凸窗,按凸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横梁以内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计算层高,当层高大于等于2.2米时,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图4-15 几类特殊窗体及其层高计算示例

(7) 普通凸窗向阳台或花池内突出时,凸窗所占用的阳台或花池的空间仍计入阳台或花池的建筑面积,图4-16。

图4-16

4.2.13烟道、采光井、通风井

(1) 供一户专用的外置及内置烟道均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烟道外置时,其与室内的墙为外墙。

(2) 位于阳台的烟道应扣出计算,不计入阳台面积。 (3) 多户共用的烟道应作为公用建筑面积。

(4)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通风井、烟道,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在地面且独立于建筑物之外时,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等于或大于2.20米的,按围护结构或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在地面且位于建筑物内部时,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若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的地面高度等于或大于2.20米,则按其围护结构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其所在地面的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应扣除该部分占用的建筑面积;

若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的地面高度小于2.20米,则不计算其建筑面积,其所占用的建筑面积不从所在地面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中扣除,但需在该空间的分户面积表的备注栏中加注“含高度小于2.20米的地下室风井等占用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5)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在地面部分是设于建筑物之内且有上盖,地面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其通过的地面以上各层应除去该部分的面积值。

(6) 一栋建筑中数层共用的通风井、烟道,按其通过的使用层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通过的其它不使用楼层,该部分按上空计算建筑面积。

(7) 四面由建筑围成,中间设置有盖采光井,且为多户共用的,此有盖采光井或有盖天井不计算建筑面积。但独户专用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如别墅)。 4.2.14幕墙

(1) 幕墙分为装饰性幕墙和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2) 围护性幕墙,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图4-17):

A. 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小于等于0.50米时,以该距离为外墙厚度,并相应取半外墙;

B. 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大于0.50时,楼板边至幕墙内缘的空间按上空计,取幕墙作为外墙,并相应取半外墙; 图4-17 围护性幕墙外墙计算图示

C. 当下方有梁,幕墙安放于梁体之上的围护性幕墙,取梁厚作为外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D. 上下均由玻璃和其他材料框架构成围护性玻璃幕墙,以材料框架的厚度作为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3) 同一楼层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分以下几种情况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图4-18):

图4-18

A. 一面外墙,当其整跨为幕墙时,该整跨按幕墙规定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B. 一面外墙,当其仅局部为幕墙的,将主墙部分和幕墙部分分段,分别按规定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C. 一面外墙,当其即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当主墙较长,超过外墙长度的1/3时,可取主墙及延伸线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建筑面积;否则,应取幕墙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D. 对全幕墙建筑,内侧沿楼板边沿有局部主墙,当各面均为零星墙体,主墙长度均不大于各面外墙长度的1/3时,可全部按围护性幕墙计取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4.2.15墙体面积

(1) 外墙、共有墙的墙体面积均为其水平投影面积,半墙墙体面积为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2) 测绘作业中可通过取外墙墙中线方法进行外半墙墙体面积的计算。

(3) 当外墙、共有墙中含柱时,将与柱连接的各墙的墙中线向柱内延伸交汇分割柱的水平投影,并按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的半墙墙体面积。

(4) 阳台、室外楼梯、凸窗、外走廊等与套内之间的分隔墙视为外墙;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分隔墙视为阳台间的共有墙;建筑物墙体外侧为架空空间时,该段墙体视为外墙。

(5) 建筑物复式上空处的内半墙计入上空面积,并按规定划分和计算半外墙建筑面积。 (6) 商场、商铺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作为分隔墙或外墙的,墙体厚度取围护材料的厚度。

(7) 分隔墙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而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当下半部分墙体高度大于2.2米时,取下半部分墙厚为分隔墙厚度;否则,取上半分部分墙厚为分隔墙厚度。 (8) 位于凸窗两侧的墙体,当为非结构墙体时,墙体面积计入凸窗建筑面积;当为结构墙体时,墙体面积计入外墙建筑面积。图4-19。

图4-19

(9) 凸窗与阳台相邻时,共墙部分的墙体取墙中线划分,半墙面积分别计入各自建筑空间;不共墙部分取墙体外边线,墙体面积计入相应的服务空间。图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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