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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 2008-9-6 16:57:00 | By: lawc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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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在她生前的博客中,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并表达了轻生的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的同时,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的大量个人信息甚至他父母的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有过激的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和传播他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是正义的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的网友直言自己内心的矛盾:“我来这是为了声援被告的,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72%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的事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的。”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的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的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的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人肉搜索”本身的善与恶就如同薄薄的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一位人民网网友指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很黄很暴力”事件。

2007年年底,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放一条有关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北京13岁女孩张某某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就因为这一句涉嫌被“教唆操纵”的话,张某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家庭地址和电话等信息都一一被“人肉搜索”出来,其视频、照片被无数次恶搞。“‘人肉搜索’竟然连一个孩子都不放过!”一位网友感叹道,“是否违法暂且不说,这已经突破了起码的道德底线。”

“‘人肉搜索’往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大多属于违法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说,“作为公民,你可以是一个愤青,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有缺陷的其他公民通过言论表达不满,这是你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你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民事过错责任原则的底线,也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的界限”。李显冬认为,公民在进行‘人肉搜索’等私

力救济时一定要有限度。他举了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例子:公民能不能打小偷?“小偷确实可恨,但如果他没有采取暴力,你不能打他,即使他是小偷,他也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平等权公益诉讼案件 1、就餐身份歧视

2000年5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王勇、李红卒和陈青松起诉成都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对就餐者进行身份歧视,最终一审败诉,而二审则获得部分支持。 [案情]:

2000年5月17日,四川大学98级在校学生李红卒、王勇、陈青松三人到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下称粗粮王红光店)就餐,发现该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中写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次”。三人每人交纳了18元就餐。事后,三人以粗粮王红光店的广告中关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16元”的规定是对非公务员的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给其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为理由,于2000年6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粗粮王红光店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歧视对待的内容,并向三人赔礼道歉。

粗粮王红光店辩称: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优惠是商家经营促销的一种手段,没有违反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其设置灯箱广告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羊分局东下工商所颁发的成都市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其灯箱广告从形式到内容均是合法的,因此要求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 [审判]:

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不能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不能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此,对原告返还费用、撤销广告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6月26日作出“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三原告不服,以粗粮王红光店的收费行为确系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同时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在其灯箱广告上标明服务方式与价格,并以此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要约,没有强迫消费者的意图与行为。上诉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消费,其平等权并没有受到侵犯。而且被上诉人就同种服务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以不同的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需要的一种竞争手段,其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费用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关于撤销广告有关内容的问题,虽然该广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家公务员的确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议论,同时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以不良感受,应予消除。鉴于被上诉人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除了有关广告词,故原审判决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9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身高歧视

2001年12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蒋韬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招录行员时进行身高歧视,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2005年下半年,广西平南县5名女代课教师参加全县招考聘用小学教师考试,因为身高不足1.5米而遭淘汰。她们认为自己受到身高歧视,遭受了不平等的公民待遇,遂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1)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案 [案情]: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商报》第1版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为由,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取消该身高限制。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未因被告的第一次招录启事而受到限制,是被告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第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依法裁定驳回”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审判]: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成都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是行使金融管理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23日在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中对招录对象规定了身高条件的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的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2条第2款之规定,做出“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的裁定。(2)“广西平南5名女代课教师状告县政府案” [案情]:

2004年11月,广西平南县政府向全县公开招考聘用350名公办小学教师,李凤玲、黄坤红、农华玲、黎雪玲、农文秀5名女代课教师看到公示后报名参加,并顺利通过了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其中笔试成绩都进入了前320名。

2005年6月,平南县公示了拟聘人员,她们都因体检“不合格”而落聘。这5名女代课教师

到县人事局、教育局咨询,结果被告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桂教人「2002」154号文件规定,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不给予认定教师资格。由于她们在体检中身高均达不到150厘米,所以不予录用。

2005年11月18日,该5名女代课教师以“他们受到身高歧视,遭受了不平等的公民待遇”为由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庭撤销县政府对原告不予聘用的决定,并判令县政府履行对他们进行聘用前的公示程序,办理相关的聘用入编手续。

平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有关答辩状和答复中称,在招考条件公示中,已经写明招考对象身体健康要达到154号文要求,所以文件适用依据无误。 [审判]: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3、公园门票地域歧视

2002年7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张家祥等8人诉峨嵋山市峨嵋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收取门票时存在地域歧视,最终法院驳回起诉。 [案情]:

2002年4月13日,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张家祥等8名同学到峨眉山旅游时发现所购门票是每张40元,而峨眉山当地的学生买门票每人仅需10元,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7月10日,张家祥等人以“管委会将两种不同价格的门票分别出售给本地和外地游客,此具体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5条的规定,即旅游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外地游客而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也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为由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权的原因把案件移交给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管委会辩称,他们在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对学生实行优惠票价的情况下,依然决定给予学生半价优惠,即40元/人,充分体现了管委会对所有游览峨眉山的学生的关怀和厚爱,根本不存在侵犯“平等权”的行为。 [审判]:

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1993年峨眉山市政府授予峨眉山管委会“管理专营权”的决定,即对军人、学生、老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半价门票优惠的地方政策,峨眉山管委会今年4月13日对张家祥等8名川大学生收取的半价门票,是合理合法的。而峨眉山管委会对当地大学生(西南交大峨眉山分院学生)收取10元/人门票,则是另外一回事。张家祥等不是10元门票的当事人,上述两件事情应当区分开来。法院认为,峨眉山管委会没有侵犯川大学生的任何权利,故驳回了张家祥等人的起诉。 4、省籍地域歧视

2005年4月15日,河南律师李东照、任诚宇状告深圳龙岗公安分局在辖区内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侵犯了其名誉权。5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召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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