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认证产品CCC-江苏免办指南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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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验检疫局《免办证明》申办指南

明;申请免于办理认证的产品的特点;申请免于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些原因、理由的证据;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做出保证承诺,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如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时)。 b 进口商品清单(一式两份); c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d 办理人员介绍信,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提供正式委托书; e 进口外贸合同复印件,有发票、提单的提供相关复印件; f 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即可); g 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h 一年内以《免办证明》进口的该类产品的处置情况; i 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j 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k 返修件出口时有关单证; l 整机出口合同;

m 海关手册(出示正本,留存复印件); n 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o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海关同意暂时进口的批文。

第六条 办理流程为3个工作日,对于要求资料整改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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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的整改材料收到之日起算。

第七条 额定电压36伏以下电器产品,车辆、船舶、飞机用的电器产品以及其它不属于3C实施规则具体范围的产品不能申办《免办证明》,进口时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入境验证的相关文件要求放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江苏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将组织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对《免办证明》进行后续监督抽查,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管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1、符合免办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产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办证明》的;

3、获得《免办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指南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有新规定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则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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