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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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担营运费用

出租人:固定费用(船舶建造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

承租人:变动费用(货物装卸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3.按时间计租金

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 1.交船 1.指挥船长 2.维修船舶 2.转租

3.通知船舶转让 3.获得救助报酬

出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的权利 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 1.支付租金 包括收取租金、 2.还船

到期收回船舶等 。 3.按约定使用船舶

船舶管理 营运费用 租金计算 速遣条款 装卸时间、 滞期费/速遣费条款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海难救助报酬 航次租船合同 出租人 固定+变动 按吨或包干运费 一般没有 (出租人承担时间风险) 有 定期租船合同 共同 分担 按承租时间计算 一般有 (承租人承担时间风险) 没有 开航前要尽适航义务, 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造成营运时间没有右述限制 损失的,承租人不付租金 出租人 分享

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特征: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

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处分权仍属出租人

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必须登记

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商法》43: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商法》128: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

不过就具体方式和程序而言,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有较大不同。就班轮运输而言,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订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合同的解除)规定了三种情况: (第89~91条)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P226

义务 最低法定义务 赔偿责任

承运人 基本权利

权利 最高法定免责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托运人 义务

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几项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 1、适航义务

承运人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适当检查和配备船舶,使船舶处于适于航行的正常状态,能够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管货义务

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不作不合理绕航义务

绕航是指船舶有意脱离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航线的选择事关运输安全,因此不绕航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但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承运人义务的行为。 4、在约定时间和卸货港交付货物 迟延交付要负赔偿责任。 *5、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义务

这项义务存在的前提是,托运人适时地提出了签发提单的请求。托运人没有请求,则无须签发提单。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

《海商法》47: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适航义务的时间),应当谨慎处理(标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抗风险能力+航行能力+适货能力) (1)①抗风险能力: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合同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统一标准。

一艘500总吨的货船,一向保养良好。该轮在冬季横渡北大西洋,途中遭遇大风浪,船体因无法经受巨浪而出现裂缝,海水渗入浸湿货物,货主据此索赔。船东在充分证明了该轮结构及设备完好后,认为完全适航,途中所受巨浪袭击属天灾,船东不应负责。该船适航吗? ②航行能力: 妥善配备船员: 数量:《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by海事主管机关 质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妥善装备船舶:

助航仪器、系泊设备、航行资料、法律文件齐备可靠 妥善配备供应品:

充足的燃油、润滑油、物料、淡水、食品 ③适货能力:

“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满足所运货物的要求。

A船系一艘刚制造好的货轮。在其处女航中,机房发生火灾,蔓延成灾,遂使船货两失。事后查明该轮所有的灭火设备都被设计集中安放在机房内,而火情恰恰就起于机房,导致船员们不能利用消防设备及时灭火。遂货主以该船不适航为由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损。承运人则以该船系初次下水船,并非超龄服役的破旧船,无论是该轮的船体强度还是船机性能和状态均抵御该航次通常所能预见的风险,应为适航。至于火灾实因意外而不可预知使然,这本身并不构成该轮的不适航,根据《海牙规则》相关规定,自火灾所引起之货损承运人可享法定免责。 问:该船适航吗?承运人的抗辩成立吗? (2)标准

“谨慎处理”——没有过错 (3)时间

“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至少是装货开始到船舶开航。 航次:合同/提单航次

有一货轮从A港为甲公司运货至B港,该船在A港是一艘适航船舶,途中挂靠C港又装上乙公司的一批货物拟继续前往B港,但在C港装货时,因船员管船疏忽而引起火灾,致使货物全损。甲乙两公司将承运人告上法庭,主承运人未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尽到适航义务,应赔偿货损。 问题:承运人应向甲、乙赔偿货损吗?为什么?

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验时曾抽样钻探船身铁板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做法是抽样钻探,使一处已被腐蚀76%的地方未被发现。船检人员认为船身厚度合格。船舶开航后,在途中该处被腐蚀76%的地方裂开,海水涌入,造成船舶所载货物的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认为:在开航时已恪尽职责,无须负责。 问: 承运人是否可主张免责?

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

《海商法》48:承运人应当妥善(技术要求)地、谨慎(责任心)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某船驶抵目的港后,遇到港口码头工人罢工,一时无法卸货。货主主张罢工期间船员未能继续开放舱内通风,致使舱内所装香蕉全部变坏,要求承运人赔偿。承运人则主张罢工导致不能及时卸货,而由此导致的货损根据《海牙规则》免责条款,理应不予赔偿。

3、不进行不合理绕航(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

《海商法》49: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约定——习惯——最近

合理绕航: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为船货双方共同利益或其他合理需要 某轮装着一船的煤由斯旺西运往伊斯坦布尔,开航前有两名机器师在船上检查机器,但直至启航后才完成工作,该轮为方便机器师就近登陆,而偏离航线开往邻近港口,当两人登岸后,船只离开该港。嗣后发生搁浅,船货尽毁。问:此处是合理绕航吗?

4、在约定时间和卸货港交付货物(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

《海商法》50:除了法定免责情况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或)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海商法》82: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60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须为其迟延交付而负赔偿责任的条件:

1. 因迟延交付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其他经济损失 2. 不属于免责情况(第51条)

3. 托运人必须在承运人交付货物起60日内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

《海商法》46: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集装箱货:接到交,港到港 非集装箱货:

-船上吊杆:钩到钩——吊钩受力至货物脱钩 -岸上吊货索具:舷到舷——越过船舷 -*“装前卸后”条款

A船公司在用船上吊杆卸货时不小心操作,在吊过了船栏后货物一辆豪华轿车直掉下砸毁在码头。收货人B公司认为货已过了船弦,提单中所约定适用《海牙规则》不应再适用,当然该规则中的最高赔偿限额也就不能再予适用,承运人应赔偿实际货值10万美元,但A公司却认为虽然货物已越过船舷,但不意味着《海牙规则》所规定的责任期间已结束而不能再适用,因此仍应适《海牙规则》,其只需依每件最高赔偿额100英镑赔偿收货人,虽然该辆轿车的实际价值远远超过此数。主审法院判应适用《海牙规则》。 问:该案该如何赔偿? 承运人——主要权利

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1)预付运费 2)到付运费

3)货物灭失/部分灭失/损坏 4)空舱费(亏舱费) 5)滞期费

船方与租方签订了“琥珀海”轮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船方派“琥珀海”轮承运租方货物焦炭22000公吨,装货港为天津新港,卸货港为意大利PIOMBINO港。合同有关条款如下:“运费率:每公吨24美元……”“租方如不能依船长宣载的数量提供充足的货物,租方应承担亏舱费。”“租方承担装港滞期费,费率为每日5000美元。”然而,租方只提供了焦炭21856吨。该轮顺利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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