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7《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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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市金融办在收到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完备材料后,采取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网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自治区金融办对各市金融办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三章 己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各市金融办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其完成整改并经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

第十二条 已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于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递交申请材料。

如在该时间节点前无法完成整改的,机构需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报送书面原因说明及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同意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除需要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提交第七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银行资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协议;

(二)最新一期平台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待偿金额(列表); (三)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安全测评报告;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 (五)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整改的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各市金融办核实后的

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为不超过50个工作日。其中,各市金融办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在收到材料起25个工作日将文件提交至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四章 备案登记后管理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持自治区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市金融办,各市金融办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自治区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各市金融办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第十八条 自治区金融办应当及时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在自治区金融办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自治区金融办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于备案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自治区金融办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广西银监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备案变更由各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重大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申请备案变更。

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工商登记注册核实并进行公示。各市金融办应按要求将变更情况报送自治区金融办(附件6)。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将相关业务数据等刻录成电子资料提交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办理备案注销。各市金融办应在收到备案注销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情况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自治区金融办注销其备案。 第二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自治区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并进行公示: (一)日常监管中发现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拒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的;

(四)备案后连续一年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 (五)存在违法犯罪等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自治区金融办有权拒绝接受由该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广西银监局及各银监分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配合所在市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对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市金融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具体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金融办会同自治区工商局、广西银监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广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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