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7《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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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银监局(分局)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市金融办应于每年5月上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办报告上一年度本辖区网络接待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自治区金融办应于每年5月下旬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我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安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网信办应当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注册、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实时交换数据、共享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未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注册地在广西辖区外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西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广西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西实施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实行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受理,自治区金融办统一备案制度。根据需要,县(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

第四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递交申请材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 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市金融办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 新设机构备案登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市金融办提出备案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三)市金融办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在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材料提交至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自治区金融办统一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自治区金融办公章等要素。

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实际办公地、组织形式、官方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附件1);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附件2);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3);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附件4)和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

(七)公司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近一个月内的信用报告; (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附件5); (九)公司主要业务类型及描述; (十)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办法;

(十一)自治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西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及各市金融办、银监分局的监管工作; (三)同意自治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示;

(四)准确、及时填报或提供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并做好技术配合,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资金存管银行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

(五)确保及时向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及各市金融办、银监分局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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