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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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技术性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

3 竣工验收所需要的验收资料、主要工作报告已准备就绪。 5.2.6 技术性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 检查工程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设计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执行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 4 检查验收的工程是否在批准的设计范围内;

5 检查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 6 检查未完工程是否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7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2.7 技术性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 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通过施工合同验收的工程在试运行或管理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 检查验收安全评估情况,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6 检查工程验收资料的整理情况;

7 可以根据工程检查的需要,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 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 起草“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2.8 技术性初步验收会由验收主持单位的代表主持,会议的工作程序主要是:

1 召开预备会,确定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技术性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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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取项目法人、项目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质量检测、安全评估、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3 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及验收资料,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召开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以及工程技术性检查报告等,讨论并通过“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提出“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召开大会。

1)宣读“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5.2.9 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其格式见附录14。自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2.10 “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份数的需要。报告正本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分送各有关单位。 5.3竣工验收

5.3.1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建设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2 工程项目全部完成;

3 施工合同验收已经完成,且项目法人已经组织完成项目质量评定,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其中,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供水单元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已经完成;

4 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完成; 5 有关专项验收已经完成;

6 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 7 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在竣工验收前应提交和备查的资料已经准备就绪;

9竣工技术性初步验收确定的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已经完成;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5.3.2 当第5.3.1条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完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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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主持单位同意后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1 个别工程项目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项目法人已经留足该工程项目的投资,并对建设做出妥善安排;

2 由于特殊原因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项目法人已经对尾工的完成做出具体安排;

3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尚未完成,但已经有落实的完成计划和明确的专门实施机构。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已经完成。 4 非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原因,专项验收尚未完成。 5.3.3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 3 检查工程决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4 检查专项验收工作情况及要求的验收安全评估; 5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6 鉴定工程质量;

7 讨论并通过“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5.3.4 竣工验收会由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竣工验收会主要工作程序是:

1 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专项验收情况及验收安全评估情况介绍; 6)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3 检查工程及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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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5 召开大会。

1)宣读“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2)验收委员会委员在“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3.5 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15。“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是供水单元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的标志。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3.6 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验收结论应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结论应定为合格。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确定工程质量等级,自主决定参加有关工程质量奖的申报。

5.3.7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份数,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 5.4工程质量抽检

5.4.1 工程竣工验收前以及验收过程中,当发现工程实物质量与验收资料明显不相符合、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必要的检测才可以确定时,验收主持单位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对工程做进一步必要的抽检。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不合格工程发生的抽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5.4.2 根据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的,应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4.3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不得与项目法人、项目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下属单位。 5.4.4 根据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工程项目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并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5.4.5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抽检,及时提出质量抽检报告并对有关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质量抽检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抽检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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