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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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机组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 与机组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3 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 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完成,有关仪器、仪表、工具等已经配备,并经过调整试验和试运转,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5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和通信设备安装完成,供电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6 机组试运行的测量、监控、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已经安装调试合格; 7 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已经编制; 8 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9 机组运行人员的配备可以满足机组试运行的要求;

10 验收所需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 11 保证机组试运行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3.2.4 机组试运行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 2 检查有关验收资料完成情况; 3 审查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

4 检查机组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 5 审查机组试运行工作组提出的试运行工作报告; 6 讨论并最终形成“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

3.2.5 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10。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工作组提出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的条件是:

1 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4小时或7天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小时,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 泵站每台机组完成机组试运行验收后,应进行机组联合试运行,联合试运行的时间按设计要求进行。机组联合试运行可以和最后一台机组试运行验收合并进行; 3 受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项目法人应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减少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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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的时间或降低负荷。

3.2.6 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执行水利行业现行规定。 3.3 水库工程蓄水验收

3.3.1 水库工程蓄水前,应进行水库工程蓄水验收。

3.3.2 水库工程蓄水验收前,应组织完成水库蓄水安全鉴定(评估),蓄水安全鉴定(评估)报告应有可以蓄水的明确结论。

3.3.3 水库工程蓄水验收前,水库蓄水淹没范围内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等工作已经完成,已有库区移民安置进度不影响水库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3.3.4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水库工程蓄水验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进度满足蓄水位的要求并具备挡水条件; 2 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已经落实; 3 水位控制设施已经基本完成;

4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经基本完成并具备运行条件;

5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6 蓄水位以下的库区(河道)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7 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经按设计要求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经有结论;

8 水库蓄水、调度运用、防汛方案已经编制完成。 3.3.5 水库工程蓄水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已经完成工程建设情况是否满足水库蓄水的要求,鉴定工程质量; 2 检查水库蓄水、调度运用、防汛方案以及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库区(河道)清理情况; 4 检查建设征地和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5 对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3.3.6 水库分期蓄水时,应按分期进行水库工程蓄水验收。

4 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

4.0.1 工程专项验收是指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续建配套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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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内进行建设的专项工程和专项工作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安全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验收、工程建设档案验收以及其他专项验收。

4.0.2 专项验收根据情况一般应在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法人应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申请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申请报告应对专项验收情况进行说明。

4.0.3 项目法人申请专项验收时,应将有关申请文件同时抄报省南水北调局。 4.0.4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验收有关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4.0.5 专项工程验收鉴定书等验收成果性文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主持验收单位公章。验收成果性文件由项目法人在专项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报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4.0.6 省南水北调局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项目安全评估。申请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同时递交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4.0.7 工作。 4.0.8

项目安全评估工作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发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验收安全评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的安全评估机构承担项目安全评估

估办法》。

5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 供水单元工程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全部完成且通过所有施工合同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

5.1.2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

5.1.3 供水单元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省水利厅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11。省水利厅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5.1.4 按期进行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有困难时,项目法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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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厅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应分析造成工程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以及建议延长日期等。

5.1.5 竣工验收可分两阶段进行,即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再进行竣工验收。技术复杂的工程应组织技术性初步验收。省水利厅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组织技术性初步验收。 5.1.6 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会15个工作日前将附录2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编写大纲见附录12,报告格式见附录13。 5.1.7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5.1.8 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以及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质量检测、安全评估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5.1.9 完工(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行业及省南水北调局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等。

5.1.10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工程参建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5.1.11 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法人应向验收委员会汇报质量缺陷处理结果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5.2技术性初步验收

5.2.1 技术性初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需要委托时,验收主持单位应下达委托文件并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

5.2.2 技术性初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工作组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分设若干专业组按专业进行工程技术性检查。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可以成立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技术性检查工作。

5.2.3 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后,应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工程技术性检查报告。

5.2.4 承担技术性检查的单位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后,应提出技术性检查报告。技术性检查报告应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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