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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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以下简称“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

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续建配套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 1.0.3

本办法适用于续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

续建配套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及国家规定的有关

专项验收 1.0.4

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

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1.0.6

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

检测等,项目法人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1.0.7

续建配套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程建设

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1。项目法人应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1.0.8

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及

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1.0.9

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

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成果性文件上明确记载并有其本人签字。

1.0.10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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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1.0.12 工程实行委托或代建时,项目法人应明确需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行使的有关验收职责,并在相关合同中载明。

1.0.13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工程参建单位应按照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资料分为验收提供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2和附录3。 1.0.14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制备的验收资料内容与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与规定,纸张规格统一为国际标准A4,单本厚度不超过50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公章且不得采用复制件。

2 施工合同验收

2.1一般规定 2.1.1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以及合同约

定的其他验收。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2.1.2

施工合同验收的内容、应具备的主要条件、程序、执行的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

特殊情况,也应在验收前确定。 2.1.3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

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 2.1.4

实行委托或代建的工程项目,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

主持,其他施工合同验收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 2.1.5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除特邀专家外,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的书面确认。 2.1.6

施工合同验收的依据主要是施工合同,同时还应满足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

行业有关规定。 2.2验收程序的基本要求

2.2.1 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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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审批申请报告,明确验收工作组成员及验收时间。 2.2.3 验收主持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验收工作方案与计划制定验收工作大纲并经过验收工作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2.4 施工合同验收可按专业性质设立专业组,并由各专业组进行专业工程检查并提出相应的检查意见。

2.2.5 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工程验收相关标准,必要时可以对标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2.6 对验收所需要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当发现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时,应要求资料提供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2.2.7 听取被验收工程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 2.2.8 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 2.2.9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2.2.10 验收工作组成员分别提出本单位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 2.2.11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验收工作组提出工程质量评定等验收结论性意见。

2.2.12 讨论并通过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成员在文件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的提出保留意见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确认。 2.3分部工程验收

2.3.1 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法人、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2.3.2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2.3.3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

2 单元工程已经完成质量检验与评定且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或有下阶段处理意见;

3 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 4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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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3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 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7 讨论并最终形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2.3.5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其格式见附录4。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签证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项目法人、参加验收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2.3.6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正本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3.7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单位。

2.3.8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或验收结论持有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质量监督机构。 2.3.9 分部工程验收时所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应有完整的记录,经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后,随“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一并归档。 2.4单位工程验收

2.4.1 单位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5。项目法人应自收到单位工程完成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完成验收,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2.4.2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2.4.3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 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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