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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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2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最小净宽度(m) 2.20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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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

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4

第五节 专业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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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

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

第3.5.2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

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

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计;

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

第3.5.3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15~20㎡计(含顾客等候面积);

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

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200%计;

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170%计(含通道和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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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20㎡计(含顾客占用部分);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

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

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

第3.5.5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40㎡(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20㎡(含顾客等候面积);

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

第3.5.6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第一节 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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